生态税收论论文(5)
2014-06-18 01:23
导读:对资源价值基础的不完全的认识。第2节从资源价值决定机制角度来说明我国传统的资源价值观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因而必须对资源的价值决定
对资源价值基础的不完全的认识。第2节从资源价值决定机制角度来说明我国传统的资源价值观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因而必须对资源的价值决定进行重新认识,进而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的定价方式进行再探讨。本节首先对劳动价值论关于资源价值决定的理论进行了评价,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确定资源价值决定的基础理论是不可动摇的,但由于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未经人类劳动的自然矿产资源是否具有价值,因而按这种理论无法说明资源价格的正确构成。用这种理论甚至无法说明对资源开采或利用的环境成本的征税问题。因而用劳动价值论作为指导思想来作为资源定价的基础是不全面的。即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可持续发展理论对资源定价机制进行修正。这时资源的定价可以考虑三个层次,(1)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照投入在资源或环境上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确定资源的基础价格。(2)按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3)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外部性。由于生态税收参与到资源价值决定后对经济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l)在宏观上由于资源价值纳入到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会使政府从资源密集型发展战略转向资源低耗高效的发展战略,否则按持续发展标准的增长率会大大低于GDP的实际增长。(2)由于对资源产品的广泛的征税,使外部性成本和可持续价值都能内部化,从生产角度来看,生产厂商将更注重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来降低能耗,会积极寻找替代资源。从消费角度来看,最终形成与持续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消费模式。(3)税制结构的改革是必然的。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将用于对资源和环境污染等的征收,因此纳税环节将由传统的对资源、对产品、对所得征税等向前移到对资源的开采征税、对原料的生产征税、对原料的投入征税、对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征税,对产品征税、对污染征税、对消费征税。对所得的征税将减少,对劳动的征税和对资本的征税也将减少。第3节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理论依据出发,结合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对我国资源课税体系提出若干改革设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可以基本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对国有资源征资源税问题,但如根据外部性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则用该理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资源征税的必要性,无法说明应该按何种标准去征收资源税的问题。我国资源税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没有将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分开,从我国资源的价格来看,其长期以来偏低的状况说明了对绝对地租部分的补偿是不充分的。而现行资源税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调节资源的节差收入,并不是想把资源的环境成本等内在化,它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续成本定价,因而其在反映可持续发展上是不充分的。在此基础上本节提出了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的中介目标可分为几个层次:(1)通过资源税参与资源价格的形成过程,使资源的绝对地租部分能充分归国家所有,彻底改变无偿开采和使用资源的现象。(2)资源税要能够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要将级差地租I的部分收归国有,这也是保护不同类型的资源同等开采的一个重要前提。(3)资源税要体现由于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这既是社会效率最大化的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4)资源税应逐步体现可持续价值,应通过资源税取得保证后代人资源基础完整所需的部分资金。关于资源税的制度设计本节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原则上应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其存量己处于临界水平,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己经受到明显损害等资源。如我国的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生产率的设计应逐步实施,即(1)税率设计要有利于调整资源的边际成本价格。(2)税率设计要能够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节。(3)在上述基础上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到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的损害成本。(4)考虑到资源的可持续价值或使用者成本后再对资源税率进行设计。目前对这个数值的计算尚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