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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使批发市场上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提高。随着该法的实施,各省、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了有效的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管理措施,如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测、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及示范县建设等。同时,各地农业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农产品质量检测部门也加大了对批发市场定期检测的频率。批发市场与政府职能部门对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的加强,使批发市场上农副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得到了提高。在被调查样本中,2006年批发市场上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合格率分别为94.2%、92.1%、92.5%,2008年三种产品质量合格率为98.7%、96.4%、94.1%,分别比2006年提高了4.5%、4.3%、1.6%。
三、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实施的因素分析。
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加强了批发市场主体的安全经营行为,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批发市场也通过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使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对该法的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但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对该法可操作性的评价却不容乐观。对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调查样本对该法可操作性程度的评分平均为5.6分(满分为10分),对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效果的评分平均为5.5分(满分为10分)。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效果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县一级特别是乡镇一级普遍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与人员不足的现象,无法对我国小规模、不规范的农户生产进行有效监督,给批发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分段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性较差。在县一级,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农业部门负责,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消费环节的质量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各执法部门所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统一,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相互交叉,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后的责任认定存在很大困难。
2.对批发市场上的问题产品难以实现有效追溯。
随着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不断健全,无论是我国的销地批发市场还是产地批发市场,市场上经营的农产品50%以上都来自外地,特别是销地批发市场上的水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外地,产品从生产的源头到销地的批发市场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于产地准出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产地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农产品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溯源。以江苏省扬州市的批发市场为例,扬州朝苏农副产品冷冻食品批发市场上的生猪有60%以上来自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如果生猪在源头就注入了瘦肉精,即使批发市场检测出了这样的质量问题,也无法追溯到源头,批发市场无法对来自外地的农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问责。另外,进入批发市场的商户主要以家庭个体经营为主,个体商户数量大而分散的格局导致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因成本太高而显得力不从心。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较为落后,检测手段不规范。
首先,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技术在灵敏度、选择性、特异性等方面都无法满足欧盟等国家对农药和兽药残留检测的要求,生物毒素定量检测、转基因产品检测、生物检测技术等高端检测技术的应用还是空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的农药残留检测设备仅在农药含量较高时才能检测出来,而且能够检测的农药品种很少,只能进行定性分析。我国大多数批发市场针对猪肉瘦肉精的检测从取样到得出检测结果一般需要2~3天,即使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也无法及时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猪肉并进行处理了。另外,我国水产品批发市场检测机构精密仪器明显不足,专业检测技术人员缺乏,大部分批发市场对水产品质量的检测主要由专业人员通过目测的方法来判断水产品的新鲜程度,而对于水产品的内在质量无法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