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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而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11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该法的实施加强了批发市场主体的安全经营行为,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与批发市场通过积极的宣传和推广,使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对该法的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但受某些因素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却不尽理想。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加强政府在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行标准化与基地化生产,充分发挥优质品牌的带头作用。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经营行为。
一、引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大事。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存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领域滥用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现象突出、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发生。
这是因为,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并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仅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2006年11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所涉及的不同行为主体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方面的空白,从源头上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它向前可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如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该法还规定了批发市场主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至今已经实施三年多了,深入了解该法颁布实施对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制约该法有效实施的因素是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根据2009年6月到9月对江苏、山东、内蒙古、北京等地5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问卷与典型案例调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制约该法有效实施的因素,进而提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1.批发市场基本情况。
本次所调研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向江苏、山东、北京、天津等中东部地区批发市场发放问卷44份,所占比例为80%;向陕西、内蒙古、新疆等西部地区批发市场发放问卷11份,所占比例为20%。①这与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东部地区多、西部地区少的分布格局是一致的。在所调研的批发市场中,国有商业部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办的市场有7个,占样本量的13%;乡村集体创办的市场有19个,占35%;私人投资创办的市场有29个,占样本量的52%。国营批发市场主要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而乡村集体创办或私人投资创办的批发市场形成于2000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