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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我们将养老产品区别为四种类型:(1)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品;(2)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3)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4)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品。列表如下(F:非;T:是):
由于纯公共品的稀少,本文倾向于把任何由政府决定或以低费用供给其使用者的准公共品和公共资源,看作是公共物品。由于保障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社会安全网”作用和以上养老产品的性质、特征,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提供的养老保障产品是公共物品。因此,大概而论,中国养老保障在现阶段可以当作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混和产品”。
因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竞争性的不可能自发提供公共物品。一方面,因为具有非排他性,每个人都可以无偿享受公共产品,成为Freeri‘Ier,则公共产品的无法收回,另一方面,因为边际生产为零,即需免费提供产品,所以,私人企业自然不会提供该类产品。因此,需要由公共部门,即政府及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事业来提供。这样,从供给来源看,养老福利与救济、优抚安置等由国家提供;老年人享受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家庭养老则完全由家庭或个人承担。
三、中国养老保障公共品可以私营吗?
保罗·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认为,由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个人通常不能精确地得到与他们所付的货币相当的、既不多于也不少于每个人所需要的、精确的公共物品数量,所以理性的人试图尽其可能地少纳税,同时尽其可能地多获得公共物品。这种行为导致了三种无效率:第一,大多数人将不会成功地获取他们所需要的、在必须情况下他们也愿意为之支付的公共物品的精确数量。第二,存在劫掠的机会,有些人得到了超过其纳税份额的公共物品,而其他人得到的公共物品少于其纳税份额。第三,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的公共物品至少超过他们所付的成本,换言之,让其他纳税人为他们付帐。但公共物品的有效需求是全体社会成员支付的总额,所以他们没有交纳充足的税收以生产他们真正需要的公共物品,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必然存在一个长期的不足。
萨缪尔森论述了公共品供给机制上的困境。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当预先告知需求者不必为满足他们的需求付出代价,再要求陈述他们的需求状况,将会诱发夸大需求的现象。类似问题诸如隐瞒自己真实收入情况领取救济金。
我国养老保障的供给不足还不仅仅是上述原因造成。城市养老保障体制转制带来的巨额成本、社会养老的空白,老年的快速增长,都使我国养老保障存在较严重的供需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