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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养老保障产品特征及相关政策刍议(3)

2013-07-22 01:14
导读:品的供给不足问题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自由学派强调无政府干预的、由个人自己负责的纯保障模式,主要由家庭和个人负担自己的养老,

  品的供给不足问题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自由学派强调无政府干预的、由个人自己负责的纯保障模式,主要由家庭和个人负担自己的养老,按私人物品供给机制满足养老需求。他们从著名的“科斯(1991年诺贝尔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论点”中找到理论根据一只需界定并保护产权,即保护某种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自由转让权,随后产生的市场交易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这方面的成功例子是智利,智利是现行养老保障全面私有、私营化的国家。1981年,智利以“私营基金公司管理的个人帐户”的新体制取代旧的养老制度,个人退休后所得养老金的数额来源于个人缴款的数额和个人帐户的收入(达到缴费20年的要求时,如个人帐户耗尽,政府为其补足差额)。智利的养老计划民营化后,储蓄水平持续上升,到1997年,已上涨到GNP的25%;经济增长率上涨了两倍以上。

  一国有一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现实下。个人帐户制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整个养老保障的主体。私有化不可能,那么,私营化是否可行呢?本文所指的私营化不是与“公营”对应的概念,即由私人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或经营。前文论证过,私营部门不愿提供公共品;本文所指的私营即指由第三部门提供或私营部门经营一些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养老基金。事实上近几年我国的民营福利机构越来越多。在中国,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要管好中国人民的养命钱,私营化是最好的选择。诚然,将社会养老保障公共品的提供方由政府扩大到第三部门,确实可以增加供给,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养老基金的私营化问题上。

  主张养老基金应由私人部门经营管理的学者认为:腐败、无效的和较低的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使得私营成为必然。国际上,有些学者从费用的比较上。对公营、私营孰优进行了论战。比如,托马斯·波切丁、维纳·w·鲍莫瑞纳和弗里德里希·施纳德,他们认定私营企业的成本低于相应的公共企业,所以“更多的市场和较少的政府”是更好的转变。不同意他们的观点、针锋相对者也不乏其人。例如,罗伯特·密尔沃德调查发现有些公共生产者的单位成本低于同类私营企业。休·史卓顿和莱昂内尔·奥查德认为他们的发现不同是因为“有些比较要么忽略了私人生产所造成的公共成本,要么是没有把较高的公共成本与公共企业的额外产品及目标联系起来”。他们认为,判断效率随所选取的效率标准而异。彼得·奥格萨和约瑟夫·斯蒂格里茨在<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十个谬误》中更深刻地指出:“许多谬误是混同了内在本质特征和不完善的操作。有关操作方面趋势的论述要比论述内在特征小心,因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趋势并不必然是另一个国家历史趋势的反映。”换句话说,智利养老体制私营化的成功并不能说明同样的体制对我国也适用。而且,如果因为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我们寻求新的体制,那更是错误的。如果那些问题不是旧体制的天然缺陷,我们因当完善操作、执行程序或从其他方面进行改进而不是盲目的转向新体制。何况,“智利和英国都有分散化的、私人管理的帐户制,两国的管理成本也都证明出奇的高”。

  即使单考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也不能认为公营一定劣于私营。投资理论告诉我们,一般来说,投资回报较高的项目风险也较高。为保障基金安全,我国规定,社保基金只能用于储蓄和购买国家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保值增值。同样要求下,私营者也不可能获得更高的回报。交由谁来管理,并不是解决基金增值的根本方法,道理如上所述。试想我国的养老基金进行私营化投资管理,在目前市场有待完善,尤其是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项基本的<社会法》的情况下,我们能承担高收益投资的风险和私营企业的经营风险吗?

  四、结论

  我国的养老保障产品是由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组合而成的混合产品,其中,公共养老物品占主体地位,以家庭养老为代表的私人养老是其必要补充。本文批驳了对我国正式的养老体制进行全面的私营化改革以改善养老供需矛盾的错误观点。作者认为,鼓励第三部门参与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以及对养老基金进行多样化的投资才是目前增加供给的可行选择,有关论述将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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