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比较与启示
2016-01-23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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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政府举债权比
一、地方政府举债权比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拥有合法的举债权,但这种举债权通常又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在不同国家,地方政府举债权受到的限制方式和内容不尽相同。在地方政府内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的举债权有时也受到不同的限制。而对于转轨国家来说,除俄罗斯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转轨国家的地方政府被禁止举债。
(一)对举债权的限制方式
Ter-Minassian and Craig(1997)通过对比,将地方政府举债权的限制方式分为市场型、合作型、制度型以及行政型四种类型。其中,市场型是指地方政府举债不受上级政府的任何制约,而只是受制于金融市场的规则。合作型是指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达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目的。制度型是建立在各种规章制度上的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一种控制方法,比如制定地方政府偿债比率的上限规定,或者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种类和目的规定某些限制等。行政型是指中央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直接控制,例如,中央政府规定地方政府每年的借款额,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的举债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审批等等。
根据Ter-Minassian and Craig(1997)的研究,首先,美国等20个工业国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内债,除日本外,其他国家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对地方政府举借内债的限制方式中,行政型最多(有7个国家),市场型和制度型各5个;对举借外债的限制方式中,行政型也最多(有6个)。其次,13个发展中国家(除泰国外)均授予地方政府举借内债的权力。对举借内债的限制则大多采取合作型和行政型(各有6个国家);对举借外债的限制主要是采取行政型(有9个)。最后,在20个转轨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其中4个国家采取行政手段控制地方政府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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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举债权的限制手段
1.年度举债计划。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每年制定地方政府举债计划,地方政府将根据此计划进行举债。
2.举债程序限制。即举债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特许或审批程序、登记程序、投票表决程序、授权程序等。有的实行中央政府审批(如韩国、土耳其、玻利维亚、巴西、委内瑞拉等),有的实行政府部门审批(如爱尔兰、希腊、卢森堡和西班牙等),有的实行地方权力机关审批(如加拿大、瑞士、印尼、墨西哥、美国等)。在匈牙利,短期借款由当地市长批准实施,而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而筹集的长期借款需要地方议会批准。在美国,一般责任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投票表决程序,而州和地方政府的授权和代理机构在发行债券前必须由政府授权。
3.举债形式限制。日本、韩国、俄罗斯、墨西哥等国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长期贷款往往是被允许的主要借款形式,而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则通常以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为主。
4.举债范围限制。大多数国家将地方政府举债的范围限制在为地方资本性支出筹资,而禁止用于弥补地方经常性赤字。加拿大、美国、德国和瑞士等国还允许地方政府借债用于消除财政年度内的财政收支流的季节性波动。
5.举债规模与期限限制。举债规模的限制主要采取由上级政府确定每年的举债总规模,或制定固定的上限,即所谓的“金边规则”。“金边规则”通常以债务收支和债务余额的相对指标来确定。阿根廷、巴西、意大利等国通过债务承受能力上限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其偿债承受能力具体化为“偿债支出/地方政府收入”和“偿债支出/地方当前储蓄”两项指标。在许多国家,地方政府的举债期限都被限制在债务投资项目的受益期之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6.其他限制。比如,在巴西、加拿大、德国、荷兰、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瑞典,相关法律规定地方议会必须通过平衡的地方预算。比如,哥伦比亚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债务指标的具体情况。又如在对债权人的限制方面,俄罗斯的地方自有银行不得为地方政府提供借款,日本地方公债发行前要确定债权人。另外,南非、墨西哥等国都制定了中央政府不对地方借款提供担保的“无救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