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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29年的沪总商会风潮(2)

2016-04-21 01:02
导读:1927年12月17日,沪总商会发起召集的各省总商会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冯少山在开幕词中竭力强调,要“破除共产党分化商人(在同一商人中创中小商人名目

  1927年12月17日,沪总商会发起召集的各省总商会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冯少山在开幕词中竭力强调,要“破除共产党分化商人(在同一商人中创中小商人名目)之策略”。他说:“一般人士每指本会所包含之商人为不觉悟之商人,为不革命之商人,此则不明商业之于政治,息息相关,又不明商人望治情殷之心理,以致有此扪烛之谈。”
  在这次大会上,以冯少山为首的各地代表从不同角度系统驳斥了国民党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关于统一商民运动的决议。大会最后发表宣言,斥责当局扶植商民协会,“在同一商人中另创所谓中、小商人名目,使商人间发生阶级观念,互相猜忌,互相防制,然后可以听人宰割,听人榨取。此种谬说,必先破除”。“劳资纠纷实为经济界最不幸之现象,而迄今未得一根本解决之法,盖因各种条件,或出于一方之要求,各项法规,亦出于政府之独断”,“希望商人对于政治有深切了解,为积极之参与”,不能埋头商业不问政治。这些言词流露出对打算把商民协会变为其御用工具的国民党当局的责备和不满。
  大会结束后,冯少山一再呼吁“全国商会赶速联合起来,全国农工与普通消费者赶速与商会联合起来。”要求政府召开经济会议,给予资本家参与社会和经济立法的权利。同时还撰文指出,商会是按《商会法》组织起来的法定团体,而商民协会乃是参加国民革命代表中小商人之团体,“胎息于苏维埃组织用作一种革命运动之方法则可,若以云巩固商业团体,足以促进商工业改善发达,则犹未也。”认为商民协会之组织,“专以国内商民为目标,是殆为一时引导参加革命之运动,而未为永久发达改善工商业之企图也。”
  为此,各省商联会执监会作出决议,派代表赴南京请愿,“请撤消商会提案”,主要理由为三点:(1)商会按《商会法》组成,若有不良,应修改《商会法》,不应取缔商会;(2)若有买办阶级操纵商会情形,应对相关人员汰劣留良,不应取消组织;(3)商会在历次社会政治活动中屡建“革命功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乘1928年上海总商会换届选举,重新返回上海总商会并当选为执行委员的虞洽卿也极力为商会的地位争辩。在沪总商会召集的各省商会联席会议上,虞洽卿指出:“商人现处于危难地位,应有互相协助之决心,外界人士亦应明了商人状况,商会在社会上有良好成绩,对革命更有极大之协助,而此次第三次代表大会,竟有人提议,欲取消商会,此乃太以忘旧矣。”表明商人应以团结为谋幸福之道,不能互起纠纷。会议推派虞洽卿率请愿代表团赴南京,向中央政府申辩商会并非土豪劣绅及买办阶级之集合,而是商民的正当组织,甚至可称为革命团体。1928年8月,虞洽卿再次率领商界请愿团向国民党五中全会请愿,希望恢复商会合法地位,并以攻为守,极言“商民所受痛苦已忍无可忍”,要求废除苛税。
  上海总商会频繁出面为各地商会力争合法地位与权利,虞洽卿等大资本家决不愿意接受商民协会的领导,使国民党中央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旧商会不宜废撤,否则大资本家联合抵制,政府财源会受影响,二是认为不能承认各地总商会的合法性,否则批评政府的声音老压不下去,统一商民运动将半途而废。
  在上海召开的各省商会联合会上,上海特别市农工商局局长潘公展应邀到会,公开提出了商会与商民协会同时并存的主张,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可以并存,但须划分性质或职务,商会以筹议并促进工商业之改良发展为目标,以团体(即法人)为会员;商民协会以联络感情共同维护商人利益赞助国民革命为目标,以个人为会员。商会与商民协会构成之分子不同,目的亦异,但公司商店之劳资两方,得融洽一炉,实行合作。”为此,在1928年7月19日的国民党中常会157次会议中,国民党中执会通过了《商人组织的原则及系统》,改变了以商民协会取代旧商会的态度,要求各地商民协会与商会分立并存,并指出商会代表大商人利益,受国民政府监督、管理;商民协会代表中小商人利益,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部指导。《商人组织的原则及系统》的颁布,并未消弭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的矛盾,反而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纷争随之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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