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比较(2)
2016-08-02 01:00
导读:美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判定标准如下:(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3)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的判定标准如下:(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3)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4)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6)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第19编中引入了“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概念,允许“非市场经济”所在国的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其判断“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标准是:(1)政府基本不干涉相关产品的产量和定价;(2)生产该产品的产业以私有和集体所有制为主;(3)所有主要生产要素和原材料以市场决定的价格购入。
欧盟则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目录管理,1994年其目录中列举了17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至2002年除俄罗斯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外,中国、越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被列入“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名单,对“市场转型经济”国家的外国企业允许其在单个案件中独立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其判断的标准是:(1)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够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购销、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当地适用于有关企业,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5)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出现“非市场经济”或其他例外情况时,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不适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美国和欧盟都使用“替代国”价格制度或结构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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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替代国”价格制度,一般情况下只允许选择一个第三国,当一个第三国的销售数量不足以推算出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才可选择多个国家。美国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是:(1)替代国必须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2)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㈩口国具有可比性,主要需要考虑人均国民生产水平和基础设施的情况,尤其要考虑生产相同产品产业的发展水平。美国的结构价格制度也是一种替代制度,即将生产某种产品的过程分解成各个要素,含原材料数量、资本投入、丁时费、能耗和其他耗费等,将各要素的量化指标乘以选定的同类产品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得出生产成本。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比率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包装费用、适当利润等形成出口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欧盟选择的“替代国”,一般都是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但有时也使用内部成员国的价格。欧盟“替代国”的选择标准与美国有所不同,它不考虑替代国的人均生产总值和产业发展水平与出口国是否有可比性,而强调市场的竞争性,即所谓的“适当、合理”原则。欧盟的结构价格制度与美国的计算方法大体一致,但不像美国那样“灵活”,而是对管理费用、利润等都规定有严格的固定比率。
(二)出口商品出口价格的确定
美国和欧盟都强调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应该是产品直接销售给美国和欧盟进口商的价格,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影响价格的其他安排。当生产者或出口商将销售给美国或欧盟的关联企业,或虽非售于关联企业,但销售行为发生在进口前,进口商的进口价格就不可靠。此时为了确定一个可信的出口国出口价格,应当对包括进口与转售期间发生的包括关税在内的各种税收、其他所有费用以及所得利润进行调整。在这方面,欧盟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对应当扣除的利润数未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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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会以外国生产者和国有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不可信为由,拒绝使用实际出口价格而对出口价格实行测算,欧盟则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