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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比较(5)

2016-08-02 01:00
导读:(三)反吸收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为进口商,进口商纳税后必然导致进口产品价格的提高,这样就达到了反倾销的目的。但出口商为了占据市场等目的,

  (三)反吸收措施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为进口商,进口商纳税后必然导致进口产品价格的提高,这样就达到了反倾销的目的。但出口商为了占据市场等目的,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进口商依然以反倾销税征收以前的价格销售进口产品,致使反倾销措施失效,这种情况称为“吸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反倾销吸收与反倾销规避一样,都属于作弊行为。
  对于反倾销税吸收行为,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是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将出口商的代缴税额从出口价格中剔除,重新核定倾销幅度,结果是整倍提高了反倾销税的税率和税额。欧盟则在反倾销法规中专门增列了“反吸收条款”,“反吸收条款”不仅规定受到影响的欧盟产业可以向欧委会提出申请,重新调查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而且规定从出口商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之日起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由此可见,欧盟的反吸收措施比美国还要严苛。
  参考文献:
  [1]张为付.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演变及时代特征[J].南京社会科学,2004,(7).
  [2]CliffStevenson The Global Anti-dumping Hand book[M].Cameron may Itd.1999.
  [3]Cliff Stevenson The Global Anti-dumping Handbook,Update 2000[M].Cameron May Itd,2000.
  [4]蔡庆辉共同体利益原则与欧共体最新反倾销法程序规则[J].法学杂志,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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