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若干问题探析(4)
2017-08-24 02:15
导读:一是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房地产开发商能变政策行为为企业行为,自愿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保持微利价格的特征,
一是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房地产开发商能变政策行为为企业行为,自愿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保持微利价格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商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此,政府应建立稳定的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渠道,在税费、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确保优惠政策到位,简化手续,减少环节,以提高开放商参与的积极性,保证开发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优惠的银行贷款自愿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
二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房改金融业务的方针和政策,调动各个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让商业银行积极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尽管房改金融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但是这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运作的模式相一致。凡是具有承办房改金融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应为他们承办房改金融业务提供条件,让他们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个商业银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应制定对各个商业银行的监督措施。作为承诺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属于指导性计划,贷与不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承诺贷款之前,应对承建单位的资质、资金、信誉、项目、销售前景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调查,然后确定贷与不贷。一旦确定并做出承诺,就必须要保证贷款的及时足额到位。如果做出承诺,但是贷款却迟迟不能到位,地方政府应把存入该行的房改资金全部转出,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各有关部门还应对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用项进行监控,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的专用性。对于那些打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的招牌进行贷款,一旦贷款到位后用于它项的,商业银行应强制收回贷款,地方政府应取消该单位承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是政府应有效运作住房金融,提高居民的支付能力,形成与供给相适应的有效需求,解决房改与住房发展的燃眉之急。在完善住宅销售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各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无论在宣传上还是在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上,都在不断加强力度。但要真正调动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热情,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经济适用房配售过程中的金融服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径。而完善经济适用房配售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指消费者购房贷款的全过程,即从提出贷款申请及贷款合同的签订、房产权的登记或抵押、贷款担保到司法公正、放款及还款等。这一过程各个环节的简捷、流畅可以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便利。目前,在提高配售的金融服务效率方面,还应该更多地努力。此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凡面向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问题时,为了减少银行的投资风险,均由政府出面担保,由银行进行较长期购房抵押贷款,这样既提高了居民的购买能力,又加快了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解决。可借鉴国外的经验,由政府出面成立担保公司,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第三者担保,使银行免除后顾之忧,加大信贷力度,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此外,政府还应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统筹考虑城市的住房政策、住房改革、住房资金、住房建设、住房分配、住房市场和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总之,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责任应该是搞好服务,加强监管力度,促使开发企业发挥技术优势、规模优势、竞争优势、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开发质量,在满足社会住房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增强企业的内部收益,上缴更多的税收,最终达到既增强企业开发实力又提升住房开发国家收益水平的根本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住房建设开发领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使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建设中源源不断、最稳定、最有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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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印kūn@①华、胡彬:《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探索》,《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