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与目标模式选择(4)
2017-08-24 05:10
导读: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 关于目标模式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目标模式是指立法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所预先设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
关于目标模式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目标模式是指立法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所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程序法体系和内容的理想结果。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7]157;也有学者将目标模式称为行政程序法的理念和精神[13];还有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称之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以及由这一理想目标所决定的行政程序法体系[14]77。尽管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对目标模式的选择却大致有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等几种。权利模式强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公民权利义务所及都必须有相应的程序予行政权以规制,并赋予相对人以相应的程序权利,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和行政救济程序。而效益模式更强调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行政活动的过程、步骤力求紧凑,简便易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程序制度上特别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等[14]79-80。由此可见,“在程序架构上,权利模式以正式听证程序为核心,效率模式则以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为核心,在行政程序司法化程度上,权利模式高于效率模式”[7]170。近些来年,很多学者在对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做了比较和研究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既不应采取“权利模式”,也不应采取“效率模式”,而应采取“权利效益并重模式”。本人认为,作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囿于当时的行政法治现状和立法观念的限制,其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都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伴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潮流,应当在“权利和效益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下对其进行改造和重构。在具体操作上: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首先,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听证制度的构建要以切实保障民众的广泛参与,通过民众对决策权的分享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公共代表人的遴选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听证中的质证、辩论程序,明确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制定消费者申请调定价的特定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等。
其次,由于行政权力的公益性、及时性,以及社会事务复杂多变性等决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忽视行政效率,效率也是行政的基本要求[15]。听证会的举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所以,对价格听证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听证事项不能太少,如果立法规定的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权就有可能被滥用。同样,听证事项也不能太多,举行听证会会或多或少地损及行政效率,增加成本。因此,对那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这有利于价格听证能围绕着特定的主题而取得一定的成效(当对某一意见赞成或反对的人数都很多时,可以采用多数票表决制来达到意见的统一),但对那些利益相关度较小或者随着垄断被逐步打破,竞争已比较充分,能够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的价格项目,如民航旅客运输票价①等没必要都纳入到正式听证②的范围。通过座谈会、民主恳谈会③、论证会等方式同样可以达到保障公民参与、倾听民意的目的。即便是需要召开听证会,也可重视发挥简易程序的功能。只有在“权利效率并重”的理念下对相关的行政程序进行改造,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才能迸发出生机,重新赢得人们的信任。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管理事务的膨胀,逐步发挥听证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已是大势所趋。考虑到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其设计应当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符合现实承受能力、限制听证的消极影响等角度综合加以考虑,逐步加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