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与目标模式选择
2017-08-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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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的价格
[摘 要]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无论是在结构的设计还是目标模式的选择上都处在一种摇摆和不确定的状态之中。要发挥其应有功效,必须厘清价格听证会的功能与性质,并在权利和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下进行改造。 [关键词] 价格听证;制度;功能;目标模式 Abstract:Price hearing system of China has been in a state of swing and uncertainty both in the structure design and in the choice of goal pattern. In order to make use of its functions and efficiency, we must define clearly its function and character and reform the system by paying an equal attention to droit and efficiency under the goal pattern . Key words: price hearing; system; function; goal pattern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源起与现实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其法理基础可以追溯至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美国,听证权是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二战以后,随着全球人权保护和民主议政运动的兴起,听证制度直到20世纪稍晚些时候,才正式运用于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2]。在我国,听证制度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指导下,随着行政
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依法行政原则的逐步确立,听证已成为公民参与立法和决策的一种重要途径。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让“听证”一词从法律术语步入到法制实践当中。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则首次使用了“听证会制度”这一概念,并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之后,原国家计委又相继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使得价格决策的听证规则得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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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践而言,截至2007年底,我国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全国各地物价部门召开了上千次价格听证会,议题主要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医疗服务、电信等方面。广东省2001年12月的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和2002年1月举行的中国首次铁路票价听证会,借助中央电视台的现场直播和媒体的广泛报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作为民主参与决策的典型范例,价格听证的观念已迅速普及并深入人心①。然而,由于听证制度的结构设计与“游戏”规则的混乱,造成价格决策中多方参与者的意见和利益得不到尊重与保护,听证会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涨价会”、“作秀会”,公众对听证会制度产生的信任危机与政府对这种民主参与“形式”热情的持续高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二、价格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与性质之争
价格听证会的引入,原意在于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产品定价模式,提升价格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但无论是2002年全国铁路票价听证会还是2008年降低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无论是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还是北京市出租车涨价听证会,“不同的听证项目,相同的涨价结果”,这一尴尬的事实凸显出价格听证制度功能上的名不副实。为此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