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1)
2017-09-2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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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
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从学和商事法学的角度来说,商人为商业经营之主体,以专门的商行为为业,有承认实质的商业,而不问其营业种类。[1] 因此,商人可称为营业主或主。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中何种资本以何种方式结合在一起,这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由经营主体投资,属于经营主体所有,他必须在享受经营盈利的同时承担亏损。只有商人即经营主体的资本才构成某一商业活动或企业的资本组织。经营主体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由借贷取得;无论是自有资本或是借贷所得,他都既享受盈利又承担亏损;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主体不一定是资本所有者;他也不一定是经营者,隐名合伙人即不参与经营事务。同样,资本所有者不一定是经营主体,如果资本所有者向商人提供借贷,取得借贷利息;或以劳动技艺受雇于商人,获得劳动报酬,仅仅作为债权人、商业使用人(受雇于商人,为商人执行业务的商业劳动者)与商人(经营主体)形成借贷关系或雇佣关系,他不享受利润、不承担亏损,因而不成为经营主体,[2] 他不是这一商业经营或企业的所有人,他的资本也不构成这一商业经营的资本组成部分。
清代商业经营方式较前代更为复杂多样化,中有独资、合伙、合资、连财合本、领本、托本、附本、贷本等等说法。这些说法实际属于不同的范畴。独资、合伙、合资等属于资本组织形态,贷本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有的概念有多种含义,如“伙计”有“合伙伙计”与“劳金伙计”之别。[3] 又如领本,下文将说明,也有向他人借贷、受雇于人和与人合伙的不同,并且属于资本来源、经营方式和资本组织三种不同的范畴。古人对这些概念还时有混用,如《儒林外史》第52回,毛二胡子欲兼并谈家当铺而资金不足,陈正公劝他与人合伙,毛二胡子说:“我也想来,若是同人合伙,领了人的本钱,他只要一分八厘行息,我还有几厘的利钱,他若要二分开外,我就是‘羊肉不曾吃,空惹一身膻’,倒不如不干这把刀子。”这里既说“合伙”,又说“领本”,但实际是借贷。近人对明清商业经营方式有不同的归纳,总起来有独资、合伙、合资、合股、领本、贷本、托本、附本等几类,这些概念各家的定义也不尽相同。[4] 在经济学和商事法学上,资本组织分为独资、合伙、公司制三种形态。[5] 在近代外国公司进入之前,清代商人的资本组织主要是独资、合伙两种。据罗一星先生说,清代中叶后佛山商人资本产生集成资本形式,由某一巨商牵头,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吸收游资,[6] 他没有具体说明,这里暂不涉及。本文仅考察清代商人的独资与合伙两种资本组织形态及其经营方式。资本组织指某一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的资本结合方式;经营方式或称经营体制,指商业活动或店铺字号由谁具体管理经营及经营者与出资人、所有者(经营主体)的关系。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是两个关系密切,但又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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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业分类上说,商业雇佣劳动者也是商人,但就本节的目的来说,需要严格区分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和受雇于人的商业劳动者。本文的“商人”一词专指出资经商的独立商人。另外需要明确,在商业活动中,资本是商人藉以获取利润、同时承担亏损的资源,它不限于货币,商品、财产、劳务、技艺、信用等等都可成为资本。商人的资本可以是自有资本,也可以是借贷资本,商人用借贷资本经商是以利息为代价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收益权。
一 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与经营体制
商业资本的独资形态是指,单独出资,商业经营或企业归所有,享受全部利润和承担全部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其所有财产都可以用来偿付经商债务。[7] 清代中国独资商业的特征与近代西方经济学和商事法学的规定并无不同。这种资本形态出现最早,古今中外普遍存在,清代也大量存在,毋庸一一举例。
(一)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
清代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除货币资本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并且出现了商业信誉的资本化,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字号招牌成为商人的经营资本。
1、商业经营需要采购商品,购置商业设施,一般需要以货币资金为资本,独资形态下尤其如此。除了商人自有资本,也有借用他人资本,即“贷本经商”。“贷本经商”应产生很早,但到明代才引起注意,清代已很普遍,并且形式多样,反映了商业经营和商人资本的。
“贷本经商”,这实际是指商人的资本来源,商人缺乏经商资本而向他人借贷。如畿辅李遇春,有“商人某贷遇春将及万金,大其业”。[8] 宛平查容端“尝假人钜资,权子母为生计”。[9] 永清刘瑚因永定河冲决,家道中落,“从人乞贷,权子母钱”。[10] 康熙时长芦盐商张霖承办陈州等七处引盐,系借权臣明珠本银。[11] 康熙间山东单县李之玉“因家□揭贷资本,货卖绒线杂货延生”;道光七年二月十六日兖州孔传成向李克恭借京钱二百千,“买羊绒作毡帽生理”,立有揭约,“注明每月二分行息,言明十月初一日本利全清”。[12] 河南内黄县山西商人“有借人本银经营者”。[13] 山西长治秦功德曾“揭债二十金在本村开设钱桌”,又曾因经商亏本,向在安徽霍邱县开店的堂叔秦晋齐借本钱一百余千文“往来贸易”。[14] 江宁范文联因家道中落经商,“亲戚多奇君者,则共资佐之走京师,用蠡[石兒]之术屡致千金,辄遭火,负贷且累钜万,……二十年中三火,而家益丰,业已成”,将借贷全部还清。[15] 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16] 清初四川盐商多为小贩“借本”行盐。[17] 乾隆时巴县刘荣“与五姐借了一千文在外做生意,每月认他利钱一百文”;[18] 嘉庆时刘万成“陆续约借”刘仙玉银1150余两,廖德隆银780两,“办运木植来渝发卖”;朱清顺“揭本贩靛生理”,“原属无本,系□□三友、曾玉兴等血本银六百余两”;张志德“籍隶湖广,来渝小贸营生”,因“缺乏资本”,同乡李本忠等“遂共凑银四千一百两给张志德顶充磁器行”,“议明所帮银两陆续在行用扣还”;王兴元开油蜡铺系“借本小贸”;道光间黄有成“先后立票”向客民邱费源等借银3900余两,“作本往合江县买靛来渝发售,原言把货卖了给还客民银两”。[19] 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银90两,往四川营生;乾隆二十五年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20] 徽商贷本经商也很多,在明代就有人说:徽商“虽挟资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21] 清代也是如此,清人方承风说:“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以为事业蓄计”,[22] 如歙人王大善,其世父业盐失败,他到扬州,“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23] 胡梧“假资置湖绢,往来扬州,又置茶,皆获利”;[24] 歙县鲍尚志曾为人“司鹾务”,其舅氏程明远借给他二百金“自营,弗较息”,鲍尚志“乃往丹阳贩米”,后又业盐;[25] 鲍士臣“少孤贫”,“或贷之金,居积称素封”;[26]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当本纹10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27]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九五银40两。[28] 嘉道时两淮盐商资本紧缺,常常“借资以济运”。[29] 清代商人贷本经商极为普遍,乾隆间的商业书《商贾便览》卷六就有多种为经商而借银、托人借银及讨银、代讨、托人讨银的尺牍格式。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除以借贷资本作为启动资金开始经商外,清代商人在经商过程中也有借贷资本的。有的以借贷资本偿还商业债务,如嘉庆十一年巴县罗长友帽铺欠山西商人贾天顺毡片等货价银一百余两,罗长友“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山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折抵贾天顺货银,[30] 是以房屋当价偿还欠债。还有经营过程中因资本不足而借贷。康熙二十二年徽商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银20两整,利息每年二分五厘;[31] 康熙三十三年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出当与叔名下银10两,言定每月每两二分行息。[32] 徽商王大善因“世父某业淮北鹾,算绌多负”,命他“振之”,他改至扬州经营“世鹾业”,“称贷筹什一,业以大兴”。[33] 清代皇商、盐商常因资本不足领借官帑。[34] 清代商人有一种称为“囤当”的经营方式,以所购商人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商品,以增加流动资金,[35] 也是因资本不足而借贷。
清代史料中有“领本”经营,有的也属于借贷。康熙十一年徽州商人胡应缙在湖广桂阳县病故,“仅存本银伍拾两整”,由其兄应绶“领营运生息,每年硬包利银壹拾伍两”,“其本候侄汝梓、(汝)格二侄长大,将伯领约付本缴还”,至二十一年“因连年生意失利,本耗无存”,应绶子汝楫将土库一所、田一丘“抵还叔本”。[36] 这里“每年硬包利”15两,即是年息30%,胡应绶实际是借了其弟银50两“营运生息”。
贷本经商属于主动借贷,而清代有些商人店铺接受他人存款。清代官僚往往将银两寄存于商人,如乾隆时协领诺穆三寄存帽铺银1000两,钱铺银2000两,托蒙阿寄存泰来当铺1000两,杂货铺500两。[37] 又如金陵有金姓香蜡铺“偶有外来客存钱数百缗”;[38] ;太仓“有开南货店某,……有远商存千金某店”[39] 。陕西渭南焦承祥在四川成都温江县开设泰和昌号放账生理,有焦承武在成都李氏帮贸,道光十四年“焦承祥念系同宗,将承武携入号内为夥,伊【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银八百两,寄存生息”。[40] 有一商人收债而还,夜间遇盗,请求尽醉全尸而死,并拿出一张证券说:“此项现存某行,执券往索可得”。[41] 广东十三行商人也接受亲友和外国商人的存款。[42] 商人接受存款需要支付利息,但这些存款也成为他的经营资本,可以说,存款是商人的一种被动借贷。
2、除了货币资金,独资商人的资本形态还具有多种类型。
有的商人以产品实物为启动资本开始经商。如农民以收获的庄稼为资本,山西夏县“民俗赴末者众,每新谷登场,量存一家口食,余即粜卖,以作资本,外出贸易”。[43] 绍兴陈天隐亦是如此,其祖、父均为佃农,他不愿为农,“私粜”其父准备交租的稻谷,曰:“某货可居”,“旬日间,获利数倍。父奇之,听其居积。不十年,富甲一乡”。[44] 湖南临湘曾毓琏康熙末随父兴韩到四川云阳,日为人佣,夜开荒种瓜,瓜实“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45] 曾氏父子是将收获的庄稼直接作资本投入商业经营。有的地主将实物地租作资本经商。康熙帝曾说:“富饶业户,陈陈相因,贱买贵卖,每获厚利”,[46] 山东济南“民业耕桑,富者积棉储粟,相时籴粜”,[47] 掖县“富室殷客一撤,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48] 曲阜孔府衍圣公的店 铺也出卖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如芝麻等物。[49] 有的则以手工产品为资本,如慈溪沈周行“少时尝失业家居,母氏施持门户,集邻妪里媪,出纺丝成织贝之会[邀会],得布若干丈,命周行出贸山县”。[50] 又如上海王文瑞、文源兄弟幼习索陶,“比长聚所绞索为肆”,“至业稍裕,贩渤海、辽沈间,多亿中,家累钜万”。[51]
有的商人以借贷商品为资本经商,也是“贷本经商”。如清初徽商洪宗旷经商景德镇,“尝舟载器往外江”,遇客被窃本银百余两,洪宗旷将“舟上瓷货值百金外”相赠,而客贩于三月后将本利兑还。[52]
商业设施属于固定资本,也有商人租用商业设施,也是“贷本经商”。康熙三十二年徽商陈某因岳父自明公“病笃孙幼”,“以隆记染坊相托料理”,“遂代隆记染坊事,其店向与程履吉合开,清查店本,所存无几”,陈某“复挈本重兴店业”,“因包利过厚,致亏予【陈某】本千金”,后仍交程姓管理,[53] 这里虽然说是“相托”、“代事”,但实际是以“包利”即固定利息租借了隆记染坊,陈某并注入自有资本,独自承担经营亏损。康熙五十七年休宁吴隆九“包揽”到汪嘉会、全五“新创汪高茂字号”开张杂货布店,“计本纹银五百两整”,年息一分六厘,规定“其店中各项买卖货物等务,俱在隆九一力承管”,“其房租、客俸、店用、门差,悉在本店措办无异;凡店中事务以及赊押并年岁丰歉盈亏等情,尽在隆九承认,与汪无涉;但每年获利盈余,尽是隆九独得,银主照议清息,不得分受”,在“议墨”后有“领约”说:吴隆九“凭中领到汪嘉会、全五二位相公名下巢平九三纹银五百两整”,[54] 这也是“领本经营”,但实际是吴隆九以年息一分六厘租用了价值五百两的汪高茂字号,原店主汪嘉会、全五成为“银主”,只能取得借贷利息,所有经营业务、利润盈亏都由吴隆九承认,与原店主无关,吴隆九成为汪高茂字号的实际经营主体,这个字号成为他的经营资本。这两例都是租用包括店名在内的整个店铺,至于租借店铺房屋、家具等商业设施的也很多。乾隆三十一年巴县方既和“短佃秦富庶铺面一间卖茶生理,每日佃钱四十文现交”,另借“日行打钱八千文,包利四千文,共十二千文”;嘉庆十六年王时荣曾租天后宫房屋开设同声花行,押佃银100两,每年佃银60两,王时荣并对房屋进行修造;道光五年王时荣将屋另佃与陈亿顺开花行,每年佃银100两,至道光十一年陈亿顺欠王家“佃银三百余金,外租家具银四百余两”,“其行家具等件”均系王时荣所留。王时荣原向天后宫租得店铺房屋,陈亿顺又向王时荣租用了铺面房屋、家具等商业设施,只有招牌是他自己的。又如道光三年江西商人程合盛租得李万仙铺房一间及家具开设布店,每年租金银25两。[55]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巴县还有出租牙行牙帖的,乾隆四十一年杨瑞龙分别以银91两、44两、钱50千文押到周天顺、王洪仁、冯兆元竹行,规定“其银无利,行无租”,“银到行回”;道光七年方曰刚租用屠际昌牙帖,每年租银一百两,“其每年帖课,惟屠姓承纳;至若验帖编审等费,方姓承办”;道光二十三年帖户谭春和招到钟斗垣“挂平开设宝源靛行”,将牙帖出租给钟姓,收取押平老银一百五十两,“其银无利”,租佃结束时退还钟姓,规定买卖所获佣金,每百斤帖户得分九扣银一分七厘,其余房租和验帖验平等官费双方分摊,但“凡行内出入银钱客货帐项,钟姓自行料理,不与佃户春和相涉”,春和新旧帐项自行填还,不与钟姓相涉。[56] 这些出租的牙行牙帖也成为承租人的经营资本,承租人藉此获取利润,也承担亏损,“自行料理”“行内出入银钱客货帐项”,成为经营主体,原帖户则收取押租和租银。各地还有出租盐引的,如两浙“各处商家本多引少者向系租赁本少乏商配掣,每张分银五六七八分不等。”[57]
康熙时徽商陈某经营布业及染坊,创立万孚、京梓、惇裕、万森、广孚五号,他自诉五号“皆殚尽心血,操成一店”,店屋及“重造字号五个,计值万金”,要子孙只可合做,不可同号分开,“开老字号每年贴不在内者招牌银”;后陈某之子丽友拨本另做,雍正九年兄弟公议“招牌印租”每年贴九五银160两,“嗣后兄弟中或有拨本者均照此议,不另立议”;乾隆二十一年兄弟九人分家,“字号招牌六扇(万孚浩记、惇裕丰记、广孚仁记、京祥生记、成裕孚记、本善立记)计作价银捌千两,九股均分”,这次分家后“将全业暂并长房,计价作本生息”,各家可按分得的招牌银分取利润。[58] 这一事例说明,清代商人已经认识到字号招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藉此获利,具有一定的价值,并已估算它的价格。因此也就出现了假冒著名字号招牌谋利的行为,“乃有射利之徒,并不自立字号,觊觎他人字号盛行之时,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窃冒垄断,以伪乱真”,顺治十六年、康熙四十二年松江府就因假冒字号招牌立碑示禁,乾隆元年又因“苏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立碑禁止,并说:“从前盛行之字号,可以租价顶售,□□□偿招牌,即成资本”,[59] 明确指出,著名的字号招牌已成为“资本”,“可以租价顶售”。北京也有假冒著名字号招牌,乾隆时“京师市肆扁【?匾】榜,标识百出。一家擅名,必有数家假借,希以窃之”。[60] 乾隆二十一年北京万全堂药铺原东家乐氏与孙姓、姜姓、菅姓合伙时规定,乐氏每日小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壹千文,不在赚账之内,风雨勿欠”,[61] 这里的“字号钱”实际是四姓合伙的万全堂给原乐家老铺万全堂的租金,反映了对原万全堂商业信誉价值的认定。徽商吴氏有源汇店是一个合伙商店,由朱步云、汪殿熙二人“包做”,乾隆五十一年吴氏分家时,朱、汪二人“欠招牌银四两”,[62] 这里的“招牌银”也是朱、汪二人给吴氏一家的租金。又如道光九年巴县王灿奎“与朱姓合伙租到周义合名下捆缚糖包招牌一块,当交押租老银一百两正【?整】同贸一载”,[63] 周义合的招牌也是有价值的。这些事例说明商业信誉已经资本化,成为商人的资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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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独资形态下的资本类型,除货币外,还有实物、商品、商业设施及属于无形资产商誉,实物、商品和商业设施都是货币的物化形态;商人除自有资本外,还以借贷方式取得经营资本,借贷方式取得资本有主动借贷与被动接受存款两种。不管以什么方式取得资本,是哪种资本类型,商人都藉以获取利润,同时也承担全部亏损,乃至以其所有财产支付债务。在贷本经商下,商人需从利润中分出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给资本所有者,但资本所有者所取得的是借贷利息而不是利润,并且不承担经营亏损,因而不是经营主体。
注释
[1]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北1981年7月第5版,第399页。
[2]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第713~714页。
[3] 徐栋:《保甲书》卷二,叶世倬《为编实审保甲事》。叶世倬乾隆甲午(三十九年)举人。
[4] 参看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史》1988年第2期;《中国十大商帮》有关等;刘秋根:《论中国古代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则论述整个古代,见《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
[5] 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88年11月,第141页;张国键:《商事法论》,第67~75页。
[6]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载《广东》1985年第3期。
[7] 萨缪尔森:《经济学》上册,第141~142页;张国键:《商事法论》第67~68页。
[8] 光绪《畿辅通志》卷228,第6册,第8050页。
[9] 《章学诚遗书》卷16,《文集一》,《裴母查宜人墓志铭》,第157页。
[10]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第499页。
[11]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直隶巡抚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摺》第二辑,第165页。
[12]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第15册,第51、27页。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3] 《河北采风录》卷4,《河内县水道图说》,转见李华:《试论清代前期的山西帮商人》,载《论丛》第三辑,第325页。
[14] 《史料旬刊》第28期,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二十一日调补安徽按察使农起奏;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护理安徽巡抚李质颖奏。
[15] 朱筠:《笥河文集》卷13,《国子监生范君墓碣铭》。
[16] 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三·封君·钱堠山》。
[17] 张德地:《四川盐课疏》,《清经世文编》卷50,第1245~1246页。
[18]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143页。
[1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23、350、372、、393、352页。
[20]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31、172页。
[21] 康熙《徽州府志》卷8,(明)金声与徐按院书。
[22] 方承风:《训导汪庭榜墓志铭》,转见《徽商研究》第69页。
[23] 程恩泽:《程侍郎遗集》卷8,《王君元长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24]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15。
[25] 歙新馆《鲍氏存著堂宗谱》卷2,《鲍尚志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70页。
[26]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43,《人物一》。
[27]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24。
[28]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当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58页。
[29] 李澄:《淮鹾备要》卷7。
[3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220页。
[31] “屯溪资料”,置248。
[32]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编号424。
[33] 程恩泽《程侍郎集》卷8,《王君元长墓志铭》。
[34] 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封越健:《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5] 封越健:《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6] 康熙《胡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185。
[37] 《清高宗实录》卷1446,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乙丑。
[38] 甘熙:《白下琐言》卷6。
[39] 郑光祖:《醒世一斑录》,《杂述三》。
[40]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武生焦振国等上控焦继华一案详稿。
[41] 袁枚:《新齐谐·续新齐谐》卷1,《伏波滩义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578页。
[42]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28~229页。
[43]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
[44] 俞蛟:《梦厂杂著》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第24页。
[45]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46] 《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九月甲午。
[47]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风俗》,引《济南志》,第一册,第1500页。
[48] 乾隆《掖县志》卷6。
[49] 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60页。
[50]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
[51]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
[52] 婺源《燉煌洪氏通宗谱》卷58,《儒侠永旦洪公传》,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209页。
[53]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分B017。
[54]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5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41、62、60页。
[5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27~328、341、359页。
[57] 雍正八年七月户部覆浙江总督管理盐政李卫疏,嘉庆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11,《奏议二》。
[58] “屯溪资料”,编号:分B017。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59] 《上海碑刻资料选编》,第86页。
[60]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8,《著名市肆》,第548页。
[61] 《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清史资料》第一辑。
[62] 《清乾隆五十一年吴氏分家书》,“屯溪资料”,编号:分587。
[6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