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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从“人性”为善端,“性”为恶源的认识出发,进而提出扩充善端、抑制恶源的道德修养原则。所谓“存其心、养其性”(《尽心上》)、“养其大者”(《告子上》)、“养浩然之气”(《公孙丑上》)等都属于“扩充善端”的内容。由于“仁义礼智根于心”(《尽心上》),“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告子上》),“扩充善端”全靠“心”的活动(“思”),因而他把这方面的道德修养称之为“动心”。
所谓“寡欲”(《尽心下》)、“体有贵贱,有小大,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告子上》)等都可归入抑制恶源(即“性”)方面。故这方面的道德修养被孟子概括为“忍性”。所谓“动心忍性”就是孟子关于道德修养的总原则。孟子、视舜、傅说、胶鬲等古圣贤为人之楷模,从考察他们的经历中引出道德修养的原则本是十分自然的事。如果将“动心忍性”解释为“动警其心、坚忍其性”,或“震动他的心意、坚韧他的情性”(《孟子译注》第299页),则不仅与孟子“性”的意义格格不入,而且也不符合孟子关于道德修养的基本原则。
三
孟子的人性论对已往的人性学说有些什么发展呢?让我们先看看他对当时流行的那些人性学说的评价:“今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离娄下》)自朱熹以来,多以“顺”释“利”,意思牵强,且与孟子的其他论述多所抵牾。笔者认为,这里的“利”就是与“义”相对的利益之“利”。崇义贬利历来是儒家的传统,孔子曾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之说,孟子则进一步提出:“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尽心上》)这里的“善”与“义”同义。在他们眼中,“君子”与“小人”、“圣人”与“强盗”的区别唯在“义”(“善”)、“利”之间。孟子还认为,或为“君子”、“大人”,或为“强盗”、“小人”,其根本原因则在于“从其大体”还是“从其小体”。(《告子上》)“从其大体”就是依循“人性”,用仁义道德来约束自己;“从其小体”则是纵“性”妄为,一味追求口腹之欲的满足。
这样看来,“义”、“利”之别即可归结为依循人的道德属性(“人性”)还是听任人的自然属性的问题。以人的道德属性作为人性即“以义为本”,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人性则是“以利为本”。前者(“以义为本”)是孟子人性论的主旨,后者(“以利为本”)则是当时社会上所流行的人性论的要点。这说明,当时的众多人性论者,对人和动物都是重视其同、无视其异,只见一般、漠视特殊。实际上,正是被人们所忽视的人的特殊性或“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才更接近人的本质。所以,孟子在承认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人异于禽兽的社会属性作为人性,表明人对自身的认识已经由非本质属性的层次趋向本质属性的水平。列宁指出:“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的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哲学笔记》第90页)孟子提出的“性”和“人性”的范畴,正是人类在对自身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中的小阶段,它使人们能够把自身同自然界相区分,标志着人类对自身认识上的一次飞跃。自孟子之后,人们多以属于人的社会性的伦理道德作为人性,各种人性理论渐趋精细缜密。虽然孟子对人性的认识还有局限,也不可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但从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则不能不肯定孟子在人性理论上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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