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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国先秦儒道美学的特点是,在不同的价值关系模式中建构起了丰富的美感论。其中,儒家确立了以“中和”为美的价值关系模式,道家确立了以“合道”为美的价值关系模式。
【关键词】 先秦美学; 美感论; 价值关系模式
马克思哲学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把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变成一个现实性的对象性活动,从而创造一个属人的对象世界来满足人的需要,价值关系就是在这种以主体为核心的主客体关系中生成的。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是主体的需要与对象、与客体之间的一种效应关系,是主体与世间万物之间形成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基础之上的最具有审美意义的关系范畴。马克思哲学的“价值关系”学说启发了笔者对中国先秦美感论的一个新的认知角度。
“天人关系”是先秦儒道学术思想中最具有“元”意义的关系理论命题,儒道两家对于人的美感的认识,总体上是建立在追求“天人关系”——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一致为目标的基础之上的。虽然先秦诸子学说对“天”和“人”的论述在内涵上有很大区别,但几乎都是把“天”与“人”作为一对关系范畴来表述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儒家道德意义上的“以天合人”,道家生命意义上的“以人合天”,都是“天人关系”中重要的题中之义。《论语·宪问》云:“不怨天,不尤人”[1];《孟子·尽心上》云:“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2](P309);荀子《天论》云:“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3](P269)。道家的老子则云:“人法地,地法天”(25章)[4],“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77章);庄子在《大宗师》中也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5](P168)在“天人关系”这基础的框架中,先秦儒道两家对于和谐的“天人关系”的实现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特征的价值关系模式,儒家确立了以“中和”为特征的社会价值关系模式,道家确立了以“合道”为特征的人生价值关系模式,中国早期的美感论在这不同的价值关系模式之中也呈现为不同的审美形态。
儒家美感论建立在人与社会以“中和”为美的社会价值关系模式的基础之上。儒家将“中和”视为符合万物生长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上的最理想状态。作为儒家对审美感受的最高层次的体会,“中和”的价值追求,表征为一种人与社会处于协调一致的关系状态中的和谐之美,在本质上,它与社会伦理和政治联系在一起,而礼乐制度,正是实现这种社会价值关系的保障。
孔子论诗与乐,肯定了个体审美心理欲求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又特别重视审美的社会政治与伦理道德价值,认为艺术的怡情作用只有能使群体和谐发展才有意义。孔子论诗,认为《诗》之大义在于,“《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阳货》)只有那些具有“兴”“观”“群”“怨”作用的诗才值得涵咏欣赏。诗的功能被孔子社会化、群体化,以追求社会和谐为目标。这种诗给人的审美感受就是“中和”,也就是孔子评诗所说的“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为政》)“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八佾》)孔子论乐,崇尚雅乐,放郑声,云:“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 (《阳货》)。郑声是民间新乐,不合“中和”要求,所以孔子主张“放郑声”。雅乐则主要指用于宗庙祭祀的音乐,这些音乐在情感上受礼仪制约,形式上符合西周时有关音律的法度,音调上较为平和肃庄,符合孔子文艺思想的“中和”要求。孔子欣赏雅乐而产生的审美感受是十分具体的,比如, “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 (《八佾》) “子语鲁大师乐,曰: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皦如也,绎如也,以成。” (《八佾》)“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述而》)可见,孔子论诗论乐一方面充分肯定了个体审美快感的存在,但以礼衡乐的“中和”标准使得诗乐必须有利于“兴”、“观”、“群”、“怨”,有利于“迩之事父,远之事君”,最终要达成政通人和,所以孔子以“中和”为美的审美感受实质上是建立在功利性的社会价值关系基础之上的。
孟子的美感论以他的“共同美感”说为代表。《孟子·告子上》云:“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2](P261)人的感官对于外界的感受是人所共有的本性,这是人的美感产生的共同的生理基础。“共同美感”说的提出原是为“与民同乐”思想张目的,《孟子·梁惠王下》云:“今王田猎于此,百姓闻王车马之音,见羽旄之美,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风无疾病与,何以能田猎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2](P27) “与民同乐”思想包含有两种意义,其一是君王要与民共同享受艺术所给予的快乐,其二是要“乐民之乐”。孟子的“共同美感”说,揭示了君王能够与民同乐的心理原理。所以“共同美感”说和“与民同乐”思想在本质上表明孟子追求的是一种以民为本,人与人平等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状态,其价值取向同样在于实现理想的政通人和的社会关系。
先秦儒学的总结者荀子,进一步强调礼乐的治世功用,同时又在兼取道法各家思想的基础上,试图把“欲”与“礼”统一起来,确立起现实的社会规则与人的自然欲望统一的和谐关系。荀子的美感论主要体现在其乐论中。荀子肯定人的审美享受是一种本能的需求,当人从事审美活动时,能在审美快感中受到陶冶,思想情感亦随之发生变化。《王霸》云,“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3](P170)《乐论》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3](P332)荀子明确地提出具有“中和”之美的乐具有移风易俗,使人性和睦,使政通人和的作用。《乐论》云:“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3](P337)“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3](P335)由于荀子同时又强调,“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儒效》)[3]( P91)可见荀子肯定的是符合礼仪前提下的自然欲望的满足,提倡的是“以道制欲”的“美善相乐”,其目的在于“入人”和“化人”。可以说,荀子进一步开拓了儒家积极建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的审美关系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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