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代文学“自由”话语的理论建构学毕(5)
2014-10-19 01:03
导读:以郭沫若为例,五四时期的郭沫若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虽然他那时的“自由”与“解放”具有更多民族解放和国家新生的意味,但强调个人层面上的
以郭沫若为例,五四时期的郭沫若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虽然他那时的“自由”与“解放”具有更多民族解放和国家新生的意味,但强调个人层面上的自由与解放也是非常明显的,“我赞美我自己”、“一切的偶像都在我面前毁破”(《梅花树下的醉歌》),“我崇拜我”(《我是个偶像崇拜者》)。他的“大我”实际上是把民族国家和个人二者合二为一。但到了革命时代,郭沫若的态度便发生了大的转变,完全否认个人及个性。“我从前是尊重个性,景仰自由的人,但在最近一两年间与水平线下的悲惨社会略有所接触,觉得在大多数人完全不自主地失掉了自由,失掉了个性的时代,有少数的人来主张个性,主张自由,未免出于僭妄。”郭沫若实际区分了两种个性和自由,即“个人个性”与“大众个性”,“个人自由”与“大众自由”,“大众个性”和“大众自由”同样是自由的范畴,同样应该尊重,并且应该优先尊重。“要发展个性,大家得同样地发展个性,要享受自由,大家应得同样地享受自由。”“但在大众未得发展个性,未得享受自由时,少数先觉者倒应该牺牲自己的个性,牺牲自己的自由以为大众人请命,以争回大众人的个性与自由。”[29]“在现在的社会没有什么个性,没有什么自我好讲。讲什么个性,讲什么自由的人,可以说就是在替第三阶级说话。”[30]“我们要求从的压迫之下解放,我们要求人类的生存权,我们要求分配的均等,所以我们对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要根本铲除。”[31]把社会与个人完全对立起来,并且强调个人绝对地服从集体,胡适的观点在中国现代个人主义话语中也是非常有代表性的。
“个人”与“国家”始终是中国现代“自由”话语的核心范畴,不同的价值取向使自由主义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与郭沫若的“革命救国论”不同,胡适可以说是“个人救国论”,郭沫若是从救国的角度否定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他那里,革命作为集体行为与个性和不受限制与束缚的自由是不相融的;胡适则是从救国的角度肯定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并在自由的意义上把个人和国家二者整合起来。这在中国现代个人主义话语中同样也是非常有代表性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32]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自由从一开始就不是随心所欲。因此,作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其实同时包含了个人的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的,也就是说,个人主义并不只有个人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个人与社会之间并不绝对地相互排斥,把个人利益看成是与集体利益完全相对抗的观点是狭隘和片面的。“个人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他的自我完成无疑会促进社团的发展,而一个好的社团也肯定会有利于每个个人的自我完成。”“一个真正的个人主义者,虽然反对以集体的名义要求个人作无谓的牺牲,但绝不是唯我主义者,他关心如何协调这两方面的关系。”[33]但另一方面,自由的限制与责任并不导致在逻辑上对自由本身的否定,个人权利和国家、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同样不导致在逻辑上对个人本身的否定。事实上,中国现代自由主义一直在调节这二者的关系,并在调节中形成了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的鲜明特色。
我们看到,五四时所引入的西方个人主义主要是一种功利个人主义,其特点是强调个人的权利特别是自由的权利,强调社会的最终价值只能通过个人的幸福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来实现。功利个人主义有它的缺陷和弊端,中国现代个人主义就是在对西方功利个人主义批判和改造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实,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在西方也是备受批评的,比如在法国,它就长期遭受非议:“‘个人主义’这个术语在19世纪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使用。在法国,它通常带有一种贬义,甚至至今仍然如此,意味着强调个人就会有害社会的更高利益。”[34]“个人主义所摧毁的恰恰是服从和责任的观念,从而也毁灭了权力和法律;剩下的不就只有利益、激情和歧见的可怕混乱了吗?”[35]“不难看出,一个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就不再能处于正常的社会状态,因为社会是精神和利益的统一,而个人主义则是一种无以复加的分裂。”[36]“个人主义的原则把个人从社会中剥离出来,使他成为周围事物和他自己的惟一评判者,赋予他不断膨胀的权利,而没有向他指出他的责任,使他沉湎于自身的力量,对整个国家宣布自由放任。”[37]个人与国家或社会在权利上的冲突和精神上的矛盾,这是回避不了的。对于中国近现代来说,这种冲突和矛盾尤其敏感。就对于个人主义的批判来说,中国近现代与19世纪的法国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