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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类领域的认识,存在着1些“公理化”的价值定则,或曰最基本的价值性,这些价值观念是如此的基本,可以看作是定律的存在。它们先验地融入了全人类的集体无意识之中,以至于沉菽为“自在”的状态,现今在此揭示出来,激活成“自为”状态,以积极推动并加深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亦可作为价值推演的桥头堡或出发点。认清价值认识之中的各种先验主观性所在,就可提升价值理论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算是f·培根所开创的为祛除认识先验“幻相”而作努力的继续和深化。
价值公理之1:人的自利目的性激励价值认识。
如同所有其他的生命有机体1样,人的1切行为和欲望都受自私基因的指令操纵着的情欲支配的,这个支配是以行为欲望者个体的具有特定需求的价值方向指向的,由于基因的自私性倾向的天然本性所然[1],从而这个指向的方向必定是以自身的利益终极为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自利性的。
作为活生生的有机生命体的人,并未逃腾天演和生命进化的通则,无疑地具有自利性冲动,它是人的各种欲望需求的最内在策动力。因此,终极意义上,人并非是什么超越生命基质之物,而成为万物丛中独具德性的唯理主义心目中的圣洁品,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并不在此处。进而论之,这种自利性也并非如我们日常所言及的道德层面的贬义性质的“自私自利”,而是具有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在体性质,它落实在生活层面上也并非得都是如此的“自私”面目,为此得有如此的词汇可得以评价,它也可以是“利他”的形式,或许还可称以堂而皇之的名称,如国粹的“仁、义、道德”乃至左倾分子的“大公无私”之类即是。在最广泛意义上,是凡指人具有1切生命性质所应具有的自为倾向。康德的伟大立论:“人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对人的自利自为性的最高最抽象的概括。只是对于每1个具体的人的特定周遭情景来说,对生命有机体存在意义,神性禀赋,对社会的人格和对上帝的位格,对他人、集体的依赖性合作性,对于与自身相关的亲缘指数与等位基因价值关系的感悟、理解深浅程度不1,并为这些感悟、理解所需要掌握的技术和能力上存在着差异的不等同,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各个不同等级的道德行为修养和生存境界差异,并结合与自身特定周遭场合所采取的不同性质和等级的自为目的策略——其对应于生物进化论意义上的实质,乃自利性所覆盖的范围落实于与本己的等位基因的因缘关系程度上的等级差异。总之,不管怎样,人的价值追求都围绕着自利目的性而展开:在最终意义上直接或间接地增强在某个层面上与自身或亲缘或类亲缘基因不朽而努力,尽管追求者的理性思维未必能清楚地意识到这1点。西方神学中有所谓人的神性,在社会生物学的意义上我的理解乃是,人的超越理性的存在致使对于自身亲缘指数与等位基因价值关系的感悟放大推及至最远的端点——上帝的位置而已。
又譬如,对于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的认识,德国大文豪歌德就1再指出:“人们只能认识自己所爱的,爱,或激情越强烈越充沛,认识就越深刻越完整。”[2]然而这种“爱”的原动力,就来自于生命的本性——自利性。1旦失去了原动力的自利,也就失去了真正的“爱”,所以人类史上1切伟大的创造,都与创造者个己独有的“爱”密切相关,是“爱”的隐德来希(entelechie)的现实化,而非是形而上学外在论意义上的所谓社会历史责任感的,美妙动听的诸如“热爱党”啊,“爱祖国”啊、“爱人民”啊等使命所然。
当然,自利性的存在会导致价值认识/评价扭曲。人们通常总是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评判。培根所提出的人们受惑于先验的4个幻象中的2个:“种族幻相”和“洞穴幻相”,在根源上均是直接受着自利性的激励所然,其余的2个幻相较为间接地受着自利性的。对于关涉己身的或然性价值判断,譬如,在竞技性比赛的预测上,人们常会对己方的获胜概率估计偏高,博彩业(乃至保险业)的兴旺发达恰恰是巧妙而隐蔽地利用了人们的这种自私心理所导致的认识“幻相”。其实,倘若人们全都是有理性的头脑装备着,那么运用概率论中的“数学期望[3]”公式1下,即可得知:获胜的几率(或更准确地说,数学期望值)不可能大于输掉的几率(数学期望值),因为从另1个角度运用反证法可推算得知:从事博彩业的操作人员如何生存?——他们正是靠着彩票贩卖的钱款中提成获利(更甭提“福利彩票”了),从而降低了购买者获胜的数学期望值——若非《物质不灭定律》失效的话。
在现象学的认识论上可以得知,凡价值的“认识”均是由认识主体纯粹自我的自利性作为其内在驱动力,驱动着主体意向性欲求光芒投向认识对象。因此凡“认识”都带着自利性和主观性。故而,人,既然非如全知全能的上帝,而是作为有限性存在物,其1切所作所为就莫能有绝对的纯粹客观性的“无私无欲”。 就譬如以“诚真”言之,自己对着自己讲真情,可为所欲为,然若对待最亲密的至爱,讲话则有所保留,人倘若能够觉解到如此的境界地步,就还可算作是较为“诚真”的表现。
自利性既然为生命有机体的本体属性,因此人欲根除自身的自利目的性是虚妄的。美国基督教神学家r·尼布尔认为,人之自利(罪)的根源在于人的有限性,它不是来自人的肉体,而是来自于意志。生存意志是难以剥夺的,人就是无法自提头发使身体脱离地面。人欲提升自己的主观性认识的“客观性”水平的有效途径之1,就在于大力修炼和提升道德境界,而这远非只是1个纯粹客观的认识论的问题。
由此可以引申出另1个公理。
价值公理之2:各种价值理性体现为不同个人(种族)的天性
培根早就指出,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存在着先验的“洞穴幻相”(idola specus)。即人们由于各自的生活经历在环境、、交往、性格、爱好、身体和心理结构等种种方面的差异存在,使得在认识事物时候往往把自己的习性、特征融合到事物当中,打上自己的偏见烙印,其状况犹如个别人居囿于自己的“洞穴”而坐井观天,从而掩盖了事物的全面真相。
在认识论意义上,由于人是作为有限性的存在物“偶合”于世界之中,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必定与自身周遭的特定环境发生各种关系,因此这个特定的“有限性”便成为人的认识的约束条件,由此构成的便是无可奈何的“洞穴”。只是倘若这个“洞穴”足够地“大”,坐在“洞穴”中“观天”的人们也绝非个别人,而是有着无无数数社会历史意义上的众多人群,那么通过“观天”所获得的“幻相”也许便获得了某种合理性或者相当可靠程度的认识真理。
由于人的认识都带有个己的自利性,这个自利性的现实化展开之1,即与自身的周遭的特定的内与外,主与客观,历史与现实环境(也可以说是放大了的“洞穴”)相结合,以显示并且伸展、张扬其类似于生物学上的生存主体“领域”的特征,这些由各自自利性目的的个体认识所产生的各自特定“领域”的价值倾向随之形成了各自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并且积淀为价值理性的心理定势。
所以说,现代社会的1大特征即为“分殊化”,即主体多元化价值的生存已经成显然现实。生存于这种现实之中,经过意识形态历史长河的长期积淀,当社会人群数量有了显著地增加,且在长期恒定而在各个群体的相互之间相比较而言缺少信息观念交流的情况之下,每1群体之内,最终都会积淀为某种理性化的“群体下意识”。于是,这种由理性化的“下意识”所导致的价值观的多元状况,就有着系统论和结构主义意义上的生存动态状的家族谱系构造。越是生存论上基本的、理性化的价值观,越是趋向1致,反之亦然。
本土的学术界通常总是认为,历史上所谓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是有其阶级根源的,并且来自于“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在古希腊哲学的时期,代表着地位较低的小生产工商业者,从自身的物质生产经验实际出发,就容易产生出唯物论的哲学观点;反之,氏族贵族派阶级的哲学往往产生出唯心论和理念论,因为这样易于显示自身的“劳心者”的价值和地位,这只是外在的“存在决定意识”论的观点。但若从人的主体性发展来看,人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互动的结构状况,这种状况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的主体性和个性的不断张扬,两者的互动结构有所变动,即呈现为主体性的实践者——人,益发从“自在”向“自为”方向发展着。个人的价值理念,不仅需要与特定的周遭如:家族,阶级,民族,种族,习俗,文化,宗教乃至物质资料生产和生存方式等等相结合,还得与自身的“小宇宙”:个性(天性,内在的禀性)向与融洽,以实现自身特定的德性目的(隐德来希),从这个视角出发,由个性(天性)塑造价值理性便成为的事情了。这种价值观念的“个性”在历史长河中,经过“物以类聚”,最终演化为有着相当人群数量载体所组成的观念的聚合体类族。
如古希腊时期的上述争论延续至中世纪,就有唯名论与唯实论的争论,反映在人性的本质上则是1场主体之间各自价值所好的观念之争,前者认为凡是符合上帝(爱)之需要和目的的者才为善;而后者则认为,凡上帝所赞成的即为善。
这种争论又延续且波及至规范伦中,所对应着的两个最主要范畴:“好”与“正当”,哪1个具有更为高1级的价值?或是更为基础1级的推论前提?对于此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目的论和道义论的两种伦理学体系和传统,它们的争论正是人类不同的天性使得其价值理性在理论上的充分展示。
又譬如,中国传统的农民,由于田野耕耘项目所需求劳作人员的个性气质秉性、的信息封闭性和农民所能接受到的有限书本教育,决定了自耕自用的小农生产者其最高人生境界和最大的生存企求为:“两亩土地1头牛,老婆儿子热炕头”,如此的人生观在伦理学境界说上的定格便为最低1级的:“自然境界”(冯友兰语)。
黑格尔在他的《小逻辑》1书中分析实体关系时候,就表露了这样1种学者的血统气质决定其学术风格的观点倾向。他论道:斯宾诺莎的哲学所缺少的,是西方世界里所贯有的“个体性”的原则,就是因为他是东方人种犹太人的血统[4]。
不仅如此,东方人如汉民族注重人际合群,主客不分,人物1体,天人合1等等都是由民族禀性决定的,这种禀性特征乃是“精神”的本质——自由、对象化存在与自我意识(m·舍勒语)[5]的匮乏所引起的,换言之,缺乏那种扬弃性质的主体性的——“‘是人’,就是说,给这种现实回敬1个强有力的‘非也’”[6]。
价值公理之3:对抗性主体间的双方各自对事关双方的同1事件的价值评价数值为非正负抵消,通常情况下,其中1方的痛苦值总是大于另1方的快乐值。(非中和率)
在自然界,物质遵循着严格的不灭率和守恒定率,即若某处少掉1些东西,则在另1处必定多出1些东西,反之亦然。如:同当量的酸碱液中和而达到ph平衡值为[7];木头燃烧化成灰烬,它在燃烧中发生物理化学反应,耗散热能,蒸发水气、1部分生成2氧化碳、余下含碳的灰,虽然木头消失了,但在广阔的空间和在原子的层面上看,构成木的质料并未失去。人们对木头燃烧前后物质实体的当量评价也不会彼此失衡,而厚此薄彼的。
然而在人类社会中对抗性的情感世界过程里却是另1回事情。例如:里发生1场劳资纠纷,劳工抱怨老板扣克工资;而老板责怪员工怠工,总之,双方无人从中快乐,人员总体的情绪受损了,就如常言道:“争吵总是伤感情的”。但作为纯粹对抗双方之间物质利益损益的总和来说,前后是保持1致的。
其实我以为,人类的无数次纠纷大都由于这种价值评判的非中和所导致的,因为纠纷的双方往往都以为己方亏损了(无论对于精神现象的抑或物质财富上的),于是双方都欲通过各种纠纷争端来“反盘”——试图扳回损失。
这种情景其根源是人们通常将这种评价客体的价值化成“我——它”关系式中,而非置于“我——你”关系之中。尽管马丁·布伯说道:“价值永远是对于人的价值,而不是对于什么绝对的独立存在物的价值”,但这种对人的价值乃置身于“主与客、人与我”相分离的关系式之中。只要是张扬着人的主体性价值,就如前面所论述,就必定突出价值的利己性属性,利己性会导致价值评判发生偏向。痛苦值之所以重于快乐值,我以为,1则,盖因利己性驱使人辄以自重为首虑之缘故;2则,乃因失利值关涉到个体生存的安危,而得利值则偏重于赢图发展,生存的欲望自然要比发展的需求来得基本而强烈,生存时空间有限,而发展时空间无限,因而价值的评估数值自然不对等。冲突状况中倘若有更多评价者参与,并且是后继的参与者若为“高价主观”[7]者,则双方痛苦或怨恨值通常还会放大,于是人心层层相隔,冲突的双方之间常常会在时间尺度上恶恶相报地发展着,结怨益深;而人数越多,怨结益深。
按照辩证法的精神,“非中和律”不仅覆盖于冲突双方之间,也适用于同1主体所对立的矛盾的客体之间,即同1物质价值性质的东西分配于“得到”与“失去”两种性质的矛盾客体上,在这两项之间由同1主体来作出相关的价值评判,通常“失去”的要比“得到”的来得重要些。美国的全能天才b• 富兰克林深谙人性,他就懂得这1点。他在《自传• 穷理查历书》中写道:在由于向1个冷淡、疏远的绅士借了1本书而得到此人的友谊之后,富兰克林的教训是:“对你施过恩的人比有负于你的人更容易施恩给你。”当他经营企业发达之后,他“也体验到了这样的事实,‘在得到最初1百镑之后,更容易得到第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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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公理之4:非参与律,或曰:“中立原则”
既然有“非中和率”的存在,凡是有双方冲突对立的场合,第3方就往往不大情愿参与介入冲突纠纷双方之中的任何1方。因为冲突双方对于介入方的评价价值并不对等,其中1方若得利所能感激的报答通常抵尝不上失利方的怨恨所带来的痛苦和苦难的价值数量值,即对于介入方来说,所获得的总是小于所损失的。因此单纯仅从功利性的“对策论”上考虑,参与并介入其中往往是不合算的,“莫参与”通常即是上策。这种态势对人类来说早已是内化了的“集体无意识”,是保全肉生的基本策略之1。
在人自身内部的“灵—肉”两重价值性冲突中,人的灵性有限性使得其尚未充沛至足以摆脱肉生所累,那么人们就会优先考虑自己肉身的利益,而后抒发道义情感,特别是对于1些道德情操,人文素养,超越情怀阙如的人来说,更是如此。于是在正义匮乏的地方,人们会发现看客众多,对于冲突事件,看客们宁可隔岸观火,袖手旁观,也不愿“插手”其中,以确保自身为上上策,尽管在有些场景,当事件甚至关涉己身时候,也会情愿退避3分。
人类全部的社会经验表明:凡是社会制度的改革总是落后于制度的改革,而经济制度的改革总是晚于和技术层面的革新,即使有暴风骤雨式的社会大革命先导引发,也难以维持长久,假如不是有社会道德伦理,经济制度,和生产力的迅速提高而跟进的话。盖因政治制度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最为密切而涉及,经济制度则次之,不像技术,特别是基础科学之类关涉的是整个人类的全体利益。凡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限和利益分配关系的革命或者重大改革必定以减少或剥夺某1部分人的权利为基础,按照“非中和率”,这1部分权利受损者的反抗和抵制力量往往会很大,通常会大于得利者,尽管受损者人头数量往往远少于得利者。
再则,按照:“非参与律”,即便是“中间派”或者“轻微得利”人士,也会常常采取“非参与”政策,使得改革的力量无法壮大,假如那里的人们对于社会进步和正义的精神性诉求不是强烈到足够大的阀值的话。
因此任何政治上的改革、革新甚至革命都是意味着“参与”,“介入”至冲突的各方之中。所以在此意义上,改革派人士就成为了“参与者”,具有着风险,“风头人物”往往会倍受打击而得不到社会各方足够的正义支持。
价值公理之5:对抗性主体间的双方若分别为男女异性之间,则女方所得评价的痛苦值倍增——“怜女幻相”
在社会主义国度里,妇女们享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妇女的自我价值实现程度也显然地要比起其他地区来得明显高些(这在各种类型的国际比赛上妇女所获得的奖项可以看出),这在的大城市中,如上海尤其如此,这显然与执政党的党文化所倡导的高度平等和推行绝对平均主义密切相关,但这只是在形式上、表面上的文章而已,其深层的动机我以为,乃是钳制1切人类生命中最具活力的,创造性的,革命性的要素,这种要素惟有在男子汉身上才是丰满地实存着的,而这种要素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又是必不可少的,遗憾的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这些宝贵的精神要素(远非只是物质上的绝对平等),在男女平等的招牌和旗帜之下、在高度整合之中被平庸化和泯灭掉了。既然如此,那么甚至连人们提出如此的要素也失去了,余下的只是人们听到女人般的呻吟:“寻找男子汉呵”,“上海的女人好‘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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