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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意义阐释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化模式到多元(2)

2013-05-29 01:14
导读:多元化的意义阐释模式似乎更加实际一些,赋予文本主体性的同时即给文本带来生命,因此文本就成为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之物,与司法实践中之意义阐释兼

  多元化的意义阐释模式似乎更加实际一些,赋予文本主体性的同时即给文本带来生命,因此文本就成为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之物,与司法实践中之意义阐释兼具稳定与分歧正相契合。为了更好地说明实践中意义阐释之分歧情形,笔者特意在浙江省内的基层法院中随机选择48名法官作为调查对象。
  
  (一)法条意义的阐释:仰赖直觉抑或逻辑
  下述是一个关于法条理解的问题,我们既可以看到错觉与理性的冲突,又可以看到理性的力量。如何理解《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栽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问题:如果专利权人在宣告无效前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但尚无恶意存在,您认为专利权人是否该赔偿?我们询问了48个法官,其中13人(27.1% )认为应该赔偿,33人(68.8%)认为不应该赔偿,2人(4.2%)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认为需要结合其他事实方可确定。其中关于赔偿与不赔偿的比例在统计学上经卡方检验存在显著差异(x =8.696,P=0.003)。但为何有这样对立的观点?究竟何种观点符合逻辑呢?主张不该赔偿的法官认为该条款的意义是:“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如专利权人在被宣告无效前恶意造成了他人损害,则应该赔偿。其中恶意是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因问题中提及了不存在恶意,故不应该赔偿。主张应该赔偿的法官认为:依据第47条的文义,从逻辑上可以推理出以下两种结论:一是,除了第二款列举的三种情形之外,其余因专利权被宣告为无效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具有追溯力,且不需要具备恶意条件,适用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而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出现第二款三种情形的,如果因专利人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从逻辑上分析,该条中只能解读出以下意义: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是原则。在法律上,被宣告无效,就应当恢复原状。但由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已经形成的既定事实,所以该条的第二款作出了三种例外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情形,鉴于这些情形已经形成稳定的秩序,所以对这三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如果让这种情形也都恢复原状,必将会使已经稳定的秩序再次掀起波澜,所以法律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将之作为自始不存在的三种例外。法律进一步用但书对该例外作为限制,也就是说,尽管出现这三种例外情形,如果因专利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显然,这里的但书是针对第二款的三种例外情形而言的。但书的功用是用来减少因例外而不赔偿的范围的,换句话说,其目的是增加赔偿范围的。
  
  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只有存在专利人的恶意损害才给予赔偿”的观点实际上是误读,与《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是矛盾的。但令人诧异的是,这种误读的比例(68.8%)却远远高于逻辑分析的结论(27.1%)。这或许印证了心理学上的一句名言:人们日常行动更多依赖的是直觉与经验而不是逻辑。当然,这种误读只要经过解释,多数人会明白自己的错误而接受正确的观点。
  
  (二)文本意义的阐释:依据标题还是内容
  当一份书证的标题与正文的陈述存在冲突时,人们会如何看待这份书证?或者说该文本的意义为何?笔者依据一个文本设计了如下问题:关于同意XXX为某单位提供担保的批复XXX单位: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在办理好反担保或股权抵押前提下,在净资产范围内为某XXX单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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