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意义阐释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化模式到多元(5)
2013-05-29 01:14
导读:同时,在一个社会或共同体中,如果成员的同质性程度越高,他们对法律问题达成共识的机会就越大,对法律问题的处理也就越具有确定性。所以,疑难案
同时,在一个社会或共同体中,如果成员的同质性程度越高,他们对法律问题达成共识的机会就越大,对法律问题的处理也就越具有确定性。所以,疑难案件的法律裁判的确定性只能以比科学客观性“更弱”的意义来理解与诠释,或称之为交谈意义上的确定性,就是既非完全不确定,也不要求本体意义上的或科学意义上的确定,而是只要有说服力的解释支持的确定即可。波斯纳的交流合理概念的贡献在于在理论上缓解了在法律适用中由于法律适用者的主观因素的引入而对传统的法律确定性概念造成的冲击,不过波斯纳没有哈特的主张来得明快,哈特基于法律语言的“空缺结构”,在法律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之间确立了一种中间的立场。当然,应当认识到,许多简单案件由于在认识上已有基本的共识,常常能够达到较高的确定性即本体确定性与科学意义上的确定性。不管确定性的理解是否存在差异,法律人已将确定性的追求寄托在法律意义的阐释方法或模式上。也就是说确定性尽管难以完全实现,但法律人在共同的职业场域中对文本或事实的阐释模式与方法可获得一致性。
在司法场域的当事人对抗中,利益角逐的论辩双方为了诱导法官作出有利于己的决定,会自觉乃至不自觉地对“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编织,所编织的无形“意义之网”笼罩着法官的脑海。当法官在倾听他们建构的案情叙事时,稍有不慎,就可能由于控辩双方对规则、原理的任意援引以及对因果关系的任意夸大和无根据的推断,而陷入“意义的丛林”之中。人们一方面不希望法官掉入律师们编织的“意义陷阱”而无力自拔,另一方面也不希望法官过于自大而对双方当事人的论辩不闻不问,恣意擅断。司法场域中意义消解的合适路径终究是要契合法律价值的,人们将这种崇高的使命都寄托在法官身上,一方面希望法官耳听两造,充分理解各方的立场、观点与诉求,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官能够超然其上,不要卷入过深而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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