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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意义阐释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化模式到多元(4)

2013-05-29 01:14
导读:主张可以提供担保的观点认为,法律仅仅禁止了“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此处是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个人与合伙企

  
  主张可以提供担保的观点认为,法律仅仅禁止了“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此处是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个人与合伙企业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虽然法律禁止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应该允许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主张不可以提供担保的观点认为,根据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9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应认定合伙企业债务即为个人债务。虽然合伙企业是企业,但其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无本质区别。另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只有两类—— 自然人与法人。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只是几个自然人的合伙,其债务当然是自然人的债务。因此,既然法律已禁止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自然也适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参与的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司法中的意义分歧是一种实然,不管情愿或不情愿均难以完全避免存在。而且,有些分歧难以用对或错进行二分评价。
  
  三、法律场域对意义阐释分歧的处理
  (一)应然层面对确定性的恪守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裁判客观性的基础,同时裁判具有客观性又可印证与强化法律本身的客观性,法律与裁判的确定性使人们不必担心凭空受到意外的打击,从而获得安全感,而法律与裁判则从国民的安全感中求得信誉与权威。同案应同判是人类对公平的本能期待,对案件后果的可预测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确定性一直是法理学的主要议题,脱离了对法律的基本属性的认同,脱离了对裁判确定性的认同,也就没有法律的正当性可言。正如斯塔姆勒所说:“一个司法判决应当是一个客观上正确的判决,并且没有主观和随意的看法;是一个裁判而不只是一个个人性的命令。”①在刑法上为了实现确定性的要求,实行罪刑法定。戴雪扶为没有_罪 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有法治。[5](P.232)罪刑法定在形式层面要求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刑期,在实质层面要求规范具有明确性。这些形式层面与明确性韵要求都是为了实现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有助于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预测可能。如果法院今天对该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明天却对类似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无法被当事人与社会所接受,因为损害了同案应同判的公正心理。在判例主义更是如此,一个错误的法律问题多次重复,也会变得权威与神圣。因此,在法律裁判上,人们对确定性的追求有时更甚于科学意义上的正确性的追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实然层面对分歧现象的无奈接受
  裁判的确定性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自足性和确定性是通过仅仅在形式层面分析法律来保证的,这一层面的分析只要求探讨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而当法律的结果取决于与现实世界有关的事实之际,法律的自足性和确定性就受到威胁,因为这些事实可能有争议,或者是与创造或解释规则相关的社会事实或伦理事实。”
  
  笔者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对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治成立的理论前提就是法律的确定性,它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自由,防止自己的权利受到官员的恣意侵扰。如果法律不具确定性,是官员和法官、律师手中的一团面,可以随意揉捏,那么人们想要获得自由也就无处可求了,法治建设也没有真正意义了。虽然,在法律问题上,尤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常常可能出现没有明确答案或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情况,从而需要法律适用者作出必要的权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就失去法律的确定或客观性,更不应该丧失对法律确定性或客观性的追求。
  
  在这一方面,波斯纳作出了独到的分析。他认为,法律问题上的客观性一词与确定性、非个人化等用语同义,它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强弱不同的含义,依次是:1.形而上的或本体上的确定性,指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处理与某种外部实在或客观真理相符合;2.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即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如同科学实验一样,只要运用正确的方法,那么不同的研究者对同一问题就能找到相同的答案;3.交谈意义或交流意义上的合理性,即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基于有说服力的合理根据而非主观任意性的判断,它在交谈中被认同,并可以合理地加以纠正。波斯纳指出,前两种意义上的确定性并无根本不同,如果确定性指的是这两种意思,那么,当面临疑难案件时,人们就不得不在形式主义的确定性和规则怀疑主义的不确定性之间作出抉择;只有选用确定性的第三种含义即交谈的合理性,人们才能超越这种非此即彼的抉择,采取一种中间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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