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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随着城(4)

2013-05-30 01:39
导读: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的补偿原则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这显然

  
  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的补偿原则是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这显然不属于全额补偿.甚至也不属于相当补偿。因为其并没有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更没有考虑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合理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被征收土地被卖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在此情形下.对被征收人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则更不合理。但这种状况目前正在改变.很多地方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已逐步尝试将商业用地纳入市场运行机制。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侵占补偿费的现象仍很严重。因此,在宪法中明确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已非常迫切。
  
  从现实来讲,我国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补偿的对象太多,补偿的额度很大,采用完全补偿的做法,显非我国国家财力所能负担,国力承担有些困难。在我国今后的宪法修改中.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议在宪法中规定“公正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与“全额”或者“完全”相比.“公正”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被征收人的损失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得到填补。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私人利益应当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牺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思维方式和理论逻辑有必要进行修正。征收补偿的利益衡量.应不仅仅是政府的经济利益(表现为征收成本)。还应衡量征收者(国家)与被征收人之间具体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补偿金额应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并在国家国力(包括经济、环境等承受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土地征收又不能使被征收人有明显不公平或被剥夺的感觉.补偿下限应使被征收人的生活状况不低于征收前的水平,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提高的趋势。《物权法》出台后,我国将进一步注重私人利益即私权的维护,因此,应当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征地补偿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土地地理位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值的评估。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借鉴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取消只能按“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应当采用市场机制.将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按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土地补偿费应当包括土地的增殖收益。笔者主张.应当将土地增殖收益的一定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至于具体的比例可由法律明确规定或由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此外.也可以探索农民以土地人股的方式.参与土地收益分配.使农民有固定的收入,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3、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和安置方式。我国目前的补偿标准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而是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种土地补偿制度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计算时主观性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政府补偿的随意性。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机制.土地征收补偿应借鉴世界上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作法,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土地征收的补偿依据.提高、拓宽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范围.丰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实行公正补偿。公正补偿是规范征收行为的有效手段.通过迫使政府为征收付出应有的代价,使强制性的征收行为市场化.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另外,在给予被征地者金钱补偿的同时。还要给予合理安置,如给予换地补偿安置或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等.为其日后生活提供保障。
  
  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的补偿收益,正确处理土地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的保障。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永远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土地补偿收益就应更多地倾向于失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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