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随着城(5)
2013-05-30 01:39
导读:5、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的补偿程序与救济机制是农民获得公平补偿的重要保证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一般都针对国家征收权行使的不同
5、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的补偿程序与救济机制是农民获得公平补偿的重要保证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一般都针对国家征收权行使的不同阶段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征收补偿的程序和救济途径并非泾渭分明。具体到我国,尽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征收补偿的程序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偿过程中政府往往只是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领导接触.而未广泛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使得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提出意见的权利几乎被全部剥夺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程序,强化对农民补偿纠纷的救济。
征收补偿程序应遵循两个基本理念:一是应增强补偿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二是补偿应遵循时效原则.防止补偿久拖不决.从而给被补偿人的生活、工作带来困难。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的各个环节:
(1)发出补偿通知并予以公告 一旦批准征收农地的决定作出,有关机关必须将征地决定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必须完成补偿权利人的登记工作并应听取他们的意见。
(2)提出初步的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先由有关机关结合补偿权利人的意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拟定.应就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对此补偿方案亦应进行公告。
(3)组织听证。实践中农民囿于权利意识不强和维权能力的欠缺,很少有人就补偿、安置方案的事项提出听证要求。为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此时应由有关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发现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对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如果听证过程中达成补偿协议则进入给付环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导入裁决程序 倘若经由听证仍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则应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对补偿方案作出裁决。此处的裁决应包括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且应遵循司法最终的原则。
(5)补偿给付环节。由补偿义务机关主体依照补偿协议或最终的裁决方案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给付。在给付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采取人性化的方式来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目前因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征地补偿标准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调解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据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有异议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调解的解决方式.调解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予以救济。但是,对于能否就征地补偿标准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此类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可以请求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一并解决补偿标准所发生的民事争议问题。且在复议与诉讼期间.应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征地补偿费归属纠纷。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其承包地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出去,日后该流转土地一旦被征收,农户之间没有签订流转合同或是合同中未作约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就极易产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应首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和流转纠纷.农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由人民政府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必须就行政裁决本身的问题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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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补偿费使用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应该主要通过行政监察和刑事诉讼的途径.通过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达到对农民权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