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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共(2)

2013-06-17 01:05
导读:1.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的侦查采用的仍是单一的职权主义模式。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侦查权力,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如侦查机关除采用逮捕

  
  1.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的侦查采用的仍是单一的职权主义模式。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侦查权力,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如侦查机关除采用逮捕这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外,都可以自行决定,自行实施;而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所有侦查措施和手段都有权自行决定,自行实施。与此相对应的必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加之侦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因而就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
  
  2. 从观念层面来分析,司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仍有较大偏差,这是深层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执法机关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重要性,错误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基于这种观念,司法人员就想当然地认为打击犯罪有理,保障人权无功,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限期关押也是正当的,进而无视法律规定,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也就未能认识到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趋势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性。
  (2)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法制史中程序法的发展缓慢且不受重视,而且“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4 ]近年来,我国在程序法的建设方面虽然有长足的进步,但是法律实务缺乏可操作性,给恣意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实践中不按程序办案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更滋长了专制与腐败。在社会转型期又采用了较弹性的方式处理问题,程序缺乏自治性,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获得普遍和充分的认同。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有罪推定思想严重。基于安全至上的诉讼价值观,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心理,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真正罪犯,混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界限,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没有真正贯彻“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原则。正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司法人员着重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忽视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即使证据不足也揪住不放。
  
  三、以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为视角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关于无罪推定与沉默权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它的基本精神。它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法律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并且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设置。[ 5 ]而我国立法机关的权威人士也曾就此问题明确表示:“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我们不称被告人是罪犯,但也不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如果假定他无罪,那么侦查机关对他进行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无罪推定与沉默权虽是两项原则、制度,其发源、侧重有所不同,但二者是互补规则,在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情况下,沉默权也难以确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的缺失与司法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疑罪从挂”、“疑罪从缓”(死缓、缓刑) ”、羁押率高不无牵连。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不具有《公约》第14条第2款的内容,也未能体现这样的立法精神。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以前,均被视为无罪。”只有如此,无罪推定才真正从法律上得以确定。在无罪推定被确定为刑事诉讼原则之后,探讨沉默权的理论价值以及是否确立沉默权,才更具有可行性。在证据理论上,沉默权是与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沉默权在法律上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有拒绝供述或陈述的权利。沉默权包括消极意义上的沉默权和积极意义上的沉默权。消极意义上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在是否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他可以陈述,也可以沉默,任何司法官员都不得违背他的意志而强迫其作出陈述。积极意义上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如何陈述的权利,即在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与有利于己的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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