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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共(4)

2013-06-17 01:05
导读:(三)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 建立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

  
  (三)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 建立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我国《刑事诉讼法》按强制措施由弱到强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但在司法实务中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过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过高,形成羁押必捕、捕者必诉、诉者必判的现象,相当地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既有司法机关观念上的障碍,也有立法上的原因。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符合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侦查机关然后才依《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凡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被拘留、被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大多批准逮捕。实际上决定实行羁押措施的皆为控方,一句话,控方在采取拘留、逮捕的羁押性措施方面拥有完全性的权力。然而,发动诉讼的控方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其既发动诉讼,又独自决定对诉讼相对方采取羁押,这有悖诉讼的合理性、公正性,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由于嫌疑人无权请求司法审查,法官对侦查程序又无权介入,这一方面导致不必要的羁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成为侦讯的对象,逮捕成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变相刑讯、以捕代侦、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而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荡然无存,程序的正当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们应当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法》羁押决定权的体制。原则上只有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才有权决定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提起上诉。《公约》第9条第4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因此,实行羁押由法官审查的做法,符合诉讼的构造特征,有利于权力的制衡,可防止控方滥用侦查权力,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符合《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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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重新审视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应该说都能适用或者说都应该适用取保候审。但是,时至今日,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远比逮捕羁押率低。绝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逮捕羁押的措施,基本上是一种有罪必捕、有罪必押的局面。实践中的高羁押率与司法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看重打击犯罪,轻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利有关,同时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害人权的行为发生。取保候审适用率低,固然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局限性有关,但更为深刻、更具有决定性的原因是司法机关观念上的障碍,甚至错位,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享有的权力,而不承认或者没有认识到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公约》第9条第3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即“??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可见,无论从《公约》还是国内法规定的精神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享有取保候审这样一项权利。
  
  (四)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凡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不能作为被告人不利判决的证据。但实践中我国证人出庭率很低,在刑事诉讼中不足5%。证人出庭率低既有立法上的原因,更有观念上的原因。首先,司法人员普遍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证人出庭作证仅形式而已,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过滤的证人证言大都是真实的,证人出庭反而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从快打击犯罪。这些想法均源于司法人员固有的有罪推定观念、漠视程序正义等思想。其次,与中国文化传统有关,中国老百姓没有把诉讼当作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厌讼情绪严重,主流思想是“和”、“忍”。最后,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不完善有关,《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然规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原则,但缺乏证人出庭的保障规则,没有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剔除机制,相反,面对出庭率低、司法理念落后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的采纳提供了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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