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难以维权,救济不够(2)
2013-08-19 01:12
导读:(八)受害方赔偿不够理想一些家长为节约开支,护理人员、来往送钱物家属住条件较差的旅社和在小摊点饮食,上街购买受害人日用品??均是新增的经济
(八)受害方赔偿不够理想一些家长为节约开支,护理人员、来往送钱物家属住条件较差的旅社和在小摊点饮食,上街购买受害人日用品??均是新增的经济损失,在现实中,是难以获得“正规发票”的。大多数主治医师,特别是大医院医师不愿“开受害人营养费证明”。有的遭受较重人身损害的受害方,为受害人免受颠簸痛苦或节约交通费,就近在正规医院医疗和点药、就近拆钢丝架和手术后续护理,无法得到正规治疗医药发票或无法得到校方“同意”而产生的费用;学生休学一年或两年,学费损失、青春损失??所有这些合理开支,均无法得到理赔。
还有精神损害赔偿不够理想。按照司法惯例,一般的人身损害所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支持;较重的人身损害所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数额不大。学生的人生旅途还刚刚开始,特别是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少年儿童正如花似玉,却遭受身体损害的打击,其心灵的创伤不可估量,给他们父母的创伤亦不可估量。司法机关必须给予最大程度的人文关怀,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九)少
数学校领导道德修养亟待加强少数学校领导唯我独尊,我说不赔就不赔;视学生伤害于不顾,不送受伤学生到医院,一味推卸责任。个别学校领导道德缺失,极力阻扰学生、老师提供证言、出庭作证,抵御受害家长“维权”,把钱花在疏通关系“推卸责任”上。
(十)个别
、律师职业道德有待加强有的受害家长找教育主管部门、法院寻求维权,但个别教育部门领导偏袒学校,置事实于不顾,阻扰或压制学生家长;个别法官经不起诱惑,偏袒校方,倾斜天平,不维护公平正义,不维护受害方应得利益。少数律师避重就轻,甚至歪曲事实、作伪证,全力维护学校片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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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现状”的建议与构想
(一)大力普及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知识,永无止境。要通过举办
培训班(农民夜校)、举行讲座、办专栏、编文艺节目等多种途径,用通俗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要走村串户,宣讲宣传法律知识;要以案说法,生动地普及法律知识;要让法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进行人权维权教育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文明进步的体现。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人为本”,要敢于依法维权,树立“维权光荣”意识和社会风尚。
(三)支持正当维权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予以支持。对于经济困难家庭,要开展政府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济,律师免费提供服务,法院缓减免交诉讼费。
(四)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1 款,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 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事实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聘请的律师,调查、搜集“在学校受伤、因何致伤、受伤程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面的证据。
人身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一般在受害方,这是一般原则。但学生人身损害事实的过错,在遭遇校方“拒认”,且其学校师生不愿、不敢提供“证言”和拒绝出庭作证时,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规则?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由“校方”承担学生受害事实学校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呢?另外,法院可否以受害方申请或主动依职权调查谁是谁非?
我认为完全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做法,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体现公平正义性。分配的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由校方承担“加害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说“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即准用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的倒置它一般由法律规定,法官一般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适当时,根据案件情况,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倒置”裁决权,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当然也应约束法官这一自由裁量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