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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难以维权,救济不够

2013-08-19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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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难以维权,救济不够理想是不争的事实。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受害方处于弱势(劣势)不会维权,一些校方逃避“教育、管理、保护”的过错责任,法律法规救济的某些缺陷,行政、司法处理纠纷存在不够公正的地方等等,因此,亟待普及法律知识,不断完善体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救济缺陷;维权
  
  一、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救济不理想的现实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活动中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得不到理想的救济,成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和议案,要求“党和政府给与更大关怀”,“人大、政府完善立法”。
  如在一个40 万人口的小县,在校中小学生约7 万,据不完全统计,近3 年来,学校发生学生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事故(肢体伤残、学生死亡)21 起,与学校抗争、协商处理的5 件,诉诸法院的4 件,共占43%;不了了之、自认倒霉的13 件,占57%。
  多年来,各地学生人身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但不愿、不敢、不会寻求救济的大有人在,受伤学生维权不够理想是不争的事实,亟待社会机制、法律法规的完善,期待有识之士正义呼号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二、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救济的缺陷
  
  (一)人们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知识浩如瀚海,非留心学习、仔细探讨,难以掌握。尽管经过“一五”到“五五”普法,但人们所知仍然较少,只知一些法律常识。一学生被教室玻璃滑落砸伤;一学生夜晚上厕所,因灯炮损坏无亮,滑倒跌成骨折;一学生楼梯拥挤脚断;多位学生体育课手断或腿断;学校运动会学生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竟不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某初三学生,按学校规定向班主任交了“学平险”,补完课回家后被小车撞死,家长因没有投保单,竟不知寻求行政、司法救济,争得“人身保险理赔”。


  
  (二)受害方不敢寻求救济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不敢找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学生在校读书,家长跟学校扯皮,担心学校给孩子“穿小鞋”,不敢据理力争寻求“救济”;校方在财力、社会关系诸方面存在优势,受害方“较量”不起,只有忍气吞声;还有“一朝诉讼十年仇”的传统陋习,使人们也不愿、不敢诉讼。
  
  (三)受害方不会寻求救济受害事件一旦发生,有的牵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受害方法律知识欠缺,“狗咬刺猬下不了牙”,不知如何维权。
  
  (四)受害方不能依法维权受害方医院疗伤就花钱不少,再请律师到法院去维权,又要花钱,因经济拮据,无力维权。在维权“博弈”中,受害方是弱势,应对学校或多方强大的“集团军”,受害方心有余悸,不能维权。
  
  (五)难以采集得力证据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现场,目击证人多为师生员工。在场的“老师、学生”正在校工作、学习,都不愿得罪学校,不敢提供“证言”,更谈不上出庭作证,受害方及其律师收集“证据”难于上青天,受害方很不容易维权。
  
  (六)部门规章不够缜密部门规章(办法)多由部门制订,存在为部门多设职权,有利部门的多列条文、不利部门的少列条文或漏订的弊端。教育部2002 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由教育部门处理,难逃“本位主义”倾向。其部门规章没有严格规定“处理事故”的程序,“处理事故人选”如何组成,自己管理的学校发生事故依然由自己教育部门处理,存在“合理性怀疑”或遭公众“非议”,加上校方四处活动,干涉事故公正处理,极易引起误会而导致上访。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七)法律法规不够完备《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理程序条文较少,不便操作;法律规定有遗漏,条文落后于现实、落后于形势,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进而以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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