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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难以维权,救济不够(4)

2013-08-19 01:12
导读:进一步厘清“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区别,后“两金”应是人身损害物质赔偿。还应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以加大对加害人的警示、惩

  进一步厘清“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区别,后“两金”应是人身损害物质赔偿。还应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以加大对加害人的警示、惩戒作用。
  法院、法官对于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办法,不能引用到裁判文书中,避免引起信访上访。
  
  (九)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经济(精神)利益受害方经济利益保护、精神抚慰不够理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最大限度加以维护。某些生活、住宿“准”正式发票,学生休学损失的学费(学校收费习惯不出收据)损失,受害方为受害人免受颠簸痛苦或节约交通费就近在正规医院医疗、主治医生开单购买的药物和休息证明、就近在正规医院拆钢丝架和手术后续护理如拆手术线等费用??有证据佐证的,规定法院支持认定。主治医师不愿开“受害人营养费证明”的,也可根据伤残程度和医院地生活水准,像伤残赔偿一样规定一个“营养费”补偿幅度。
  青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宜积极支持。一寸光阴一寸金,人生机会稍闪失即逝,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休学耽搁光阴、失去进取(就业)机会,应考虑给与适当补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可给予本人或近亲属以精神赔偿。但此司法解释还有些原则化,司法实践不好把握,必须细化、具体化、可操作化,以利于人身精神损害的保护。中国是大陆法系,判例没有约束力;否则以判例约束力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十)深入开展道德教育要加强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对为了校方片面利益,为了保障个人“权位”,不主动送学生到医院救治,漠然学生伤害损失救济的少数校长,教育等部门处理事故的公务员、裁判纠纷的法官中极少数良心道德缺失者和信口雌黄的极少数律师,地方党委、政府必须严格“问责”,严格追究责任,应给予党纪政纪、清出队伍、甚至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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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尹志强. 侵权行为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43.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6.
  [3] 张民安. 过错侵权责任制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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