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刑事司法的重心一直摆在被告这个角(2)
2013-09-11 01:34
导读:然而,初期的原因论被害人学,虽然开启了分析犯罪关系的另一造????被害人的研究大门,但就其本质,乃与传统犯罪学为探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的观点
然而,初期的原因论被害人学,虽然开启了分析犯罪关系的另一造????被害人的研究大门,但就其本质,乃与传统犯罪学为探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的观点相同,被害人在刑事政策中所占的地位和功能,尚未和谋求被害人补偿保护等被害人权利运动相结合,因而引来了不少批判,被称为"归责被害人的艺术"??
同时,其关于被害性??生来被害人等的研究也被认为在方法论上带有偏见,而且在社会观点上,过分强调了静态的社会功能学,因此被后来的被害人学研究所摒弃。
(二) 被害人学的扩大与转向
长期以来被害人备受忽略及一般民众不断因犯罪而受害的状况,渐渐引起人们对三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盛行的所谓"医疗模式"处遇政策的反思??从六十年代起,根据美国总统执法与司法行政委员会建议,美国开始展开对犯罪被害人的调查??1 973 年,美国建立了系统性和持久性的"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机构??受美国影响,英国于1 983 年之后也进行了定期性的"英国犯罪调查"??英美的全国性犯罪被害人调查,为掌握犯罪被害的实际状况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并对英美刑事政策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进入七十年代后,被害人运动与妇女运动及民权运动,以及
政治上法与秩序诉求相结合,为此,被害人学的研究也逐步扩大并发生转向??
八十年代后,被害人学提出了"第二次被害化"??
"第三次被害化"理论??所谓第一次被害,系指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加之的直接被害??第二次被害则是因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欠缺考量而导致加深被害人的犯罪被害??至于所谓的第三次被害,则是因为被害人受到第一次??第二次被害之后,因恐惧??痛苦??怨恨等创伤无法平复,而转为消极逃避或自暴自弃,而从不满或报复等情绪,转为积极攻击性??
随着"被害人化"观念的提出,如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避免被害人第一次被害与第二次被害乃至第三次被害,逐渐成为被害人学研究的主要课题??基于被害调查的广泛化,结合各种相关被害人研究会议,政策上开始出现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制度??被害人援助??新的刑事立法等被害人运动,且与政治活动上保护被害人的议题相互呼应,至此被害人学不再仅停留在被害化原因论上,而更活泼地朝向被害化对策发展。
三 国际法视野中的被害人保护机制从犯罪被害人需要予以关注保护的权益来看,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机制大体可分为: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地位的改善等?
(一)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由国家代替犯罪人,对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遗族,根据其被害的程度给予相当的金钱补偿??它是由国家补偿犯罪被害人损害的一种社会安全暨司法保护制度,从而帮助因犯罪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以弥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不足??
二次大战后,英美法系国家积极投入促成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1 957年,英国刑罚改革家????Mager Fer 女士,在"观察者"报纸发表??为了被害人的正义?? 一文,倡导对于遭受生命身体伤害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1 959 年英国劳动党议员正式向国会提出犯罪被害补偿法案,受英国动向影响,1 963年新西兰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被害补偿法??,1 964年英国也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美国于1 965 年各州也先后制定犯罪被害人补偿法??
七十年代后,瑞典??德国??荷兰??法国等国相继跟进,亚洲国家中日本最早于1 981 年通过??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 998 年通过立法采行该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可见,目前先进国家和地区均采行犯罪被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只是基于国家补偿立法原理的差别,各国的补偿范围有些许的差异??这一制度彰显了刑事政策上的意义,通过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回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藉以缓和社会的应报情感,维持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感,而安定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