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刑事司法的重心一直摆在被告这个角(4)
2013-09-11 01:34
导读:总之,虽然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在立法上给予被害人不同的地位和角色,但随着近现代人权运动及被害人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被害人在各
总之,虽然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在立法上给予被害人不同的地位和角色,但随着近现代人权运动及被害人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的地位都有大幅提高,其诉讼权利也大幅增加?
(四) 修复性司法的兴起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
修复性司法是在对传统(惩罚性) 刑事司法系统质疑的基础上于六十年代之后兴起的风靡世界的一种思潮??无论是十九世纪采应报思想的报复刑论还是二十世纪强调处遇思想的目的刑论,其立论的思考点,都是围绕在国家刑罚权作用于犯罪行为人所产生的利弊衡量之上??换言之,都是从犯罪人的立场来理解刑罚的作用,所考虑的也仅是国家与被告之间的权力运作关系??
被害人运动起初主要关注的是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补偿问题??从八十年代起,被害人运动开始把关注的焦点放在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以及程序地位的保护上??此外,人们也开始质疑犯罪被害人得藉由
正地给予犯罪人刑罚,而就此作为回复被害以及获得正义唯一途径的预设,从而开始思索向来以国家垄断刑罚权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有可能去中心化,或刑罚私人化??于是学说上便有人提出刑罚的目的有时应作部分限缩,即其预定及实施的范围应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害回复或被害人??加害人人际关系的正常平复,从而主张对于轻微犯罪软化诉讼程序,通过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来解决刑事案件??
这种学说的实践型态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曾于1 994年增订刑法第46a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诚挚地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针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为全部或大部分之补偿,或是企图补偿者,法院得以根据刑法第49 条规定减轻其刑,如果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是三百六十日以下日额罚金刑者,则得免除其刑??为了强化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的运用,德国于1 999 年修正刑诉法时,进一步地将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制度整合至刑诉法中,并订定相关的程序规范??亦即首先扩大缓起诉的规定,在原来刑诉法第1 53a条中增订新的负担方式,规定如果被告诚挚地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为全部或大部分之补偿,或是企??图补偿者,检察官可以对被告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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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刑事司法私人化"的再生,打破了十九世纪以来国家独占刑事追诉的局面,使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程序主体地位,通过对程序的参与来获得实质的利益回复??这种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修复性司法理念自六十年代兴起之后迅速风靡世界,并逐渐从一种社会思潮迈向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型态。 综上所述,进入六十年代前后,随着被害人学的发展,国际上掀起了一股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浪潮,从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逐渐发展至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并且在犯罪人处遇阶段导入被害人的观点,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支持与援助,以便能促进更合理有效的保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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