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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刑事司法的重心一直摆在被告这个角(3)

2013-09-11 01:34
导读:(二) 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 上述的补偿制度乃是针对被害人物质方面的损失,从60 年代后期起,由民间所生的被害人团体,开始主张犯罪被害人真正所需

  
  (二) 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
  上述的补偿制度乃是针对被害人物质方面的损失,从60 年代后期起,由民间所生的被害人团体,开始主张犯罪被害人真正所需要的,并非仅仅单纯的金钱赔偿,而应该进一步对其施以具体有形或是无形(精神上) 的援助与支持,因此逐渐发展出所谓的犯罪被害人支持与援助制度??
  西方发达国家于六??七十年代纷纷建立了对被害人援助及支持的制度或组织,比较有名的有:全英被害人支援协会??美国被害人中心与被害人援助组织??德国的白环等等??这些官方机关与民间机关之间相互协力而构成一个援助的网络,对被害人援助的层面非常广泛,包括:解除被害人危机状态的第一线处理机制危机处理与危机介入,继续性咨商,对被害人或其家属施以精神上与身体的回复与重置,对于检调单位志工律师等被害人相关者的教育训练,防止加害人威胁等等?
  
  (三) 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地位的改善
  随着犯罪被害预防与防止二次被害观念的提出,使得对于被害人的保护由70 年代消极的犯罪被害补偿,至80 年代后扩大到刑事程序上积极保障被害人的地位与权益,欧美先进国家纷纷在刑事程序上强化被害人的地位?
  美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运动兴起于六十年代,至今持续发展,并陆续通过相关法案,加强对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其中重要的法案有:
  1 982 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作为各州政府制订犯罪被害人法案的蓝本,法案中明确规定 刑事审判中提供被害人适当的协助及公平待遇; 刑事审判中提供被害人之参考,特别指出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听取被害人影响之陈述??并做为量刑的参考,以及在保释决定时应尊重被害人的意见; 导入被害赔偿作为主刑之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 990 年,美国国会制定被害人权利及损害回复法,明定犯罪被害人具有以下权利: 受公平对待及人格尊重与隐私权; 免于被人侵害之合理保护; 法庭程序受通知权; 除因在场亲聆他人证词足以影响其证词之真实性外,被害人有于本案公开审判庭在场之权; 向承办检察官咨询之权; 损害回复请求权; 被通知判决结果之权?
  德国为强化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能,于1 986 年通过被害人保护法,这并非一个封闭??单一的立法,而是对刑诉法??法院组织法??联邦律师费用规则及刑法相关条文的修改??修正的主要内容有: (1) 非附属诉讼??的犯罪被害人,仍有机会作为独立的程序参与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某些权利; (2) 被害人(证人) 在刑事程序中有权使用律师作为辅佐,并在检察官或法院讯问被害人(证人) 时,该律师有在场的权利; (3) 凡涉及隐私领域的问题,若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判断无关,被害人(证人) 在接受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 (4) 在讯问被害人(证人) 时,除了有关被告在场会造成被害人(证人) 无法真实陈述,而得要求被告离席外,扩大规定至若被告在场会对被害人(证人) 存在着严重损及健康的急迫危险,也可暂时将被告予以隔离; (5) 扩大排除公开审理的可能性,除了被害人(证人) 陈述个人事项得排除公开审理外,凡是没有值得公众讨论的利益时,就有可能排除公开审理,不过,是否排除公开审理,并不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6) 大幅增修附带民事程序的规定,如扩大区域法院对附带民事程序的管辖??诉讼费用协助的可能性?
  日本最早有关保障被害人的立法,是1 958 年公布的??证人等被害给付法??,规定证人因出庭陈述而使本人或家属受到生命或身体威胁时,由国家给予必要保护及给付??2000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对被害人程序保护的规定,与此相配套,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以保护犯罪被害人等为目的的刑事程序附属措施的法律??,主要内容有:被害人出庭作证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必要时还可以在其与被告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甚至可以将其安排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让其通过设置并连接该房间和法庭的录相装置进行作证;赋予被害人出席法庭陈述意见的权利,法院应听取被害人的"被害心情";此外被害人还享有优先旁听公开审理的权利;阅览??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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