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商立法若能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3)
2013-10-10 02:17
导读:与市场经济自由特质相适应,民商法具有自由这一与平等有着相同地位的显着品格。恩格斯说: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
与市场经济自由特质相适应,民商法具有自由这一与平等有着相同地位的显着品格。恩格斯说: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 权利进行交换。[5]144因此,于自由基础上生存的民商法到处都粘贴上了自由的标记,如人身自由、住所自由、迁徙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经营自由、创作自由、信仰自由、遗嘱自由等等。意思自由、意思自治成了民商法之灵魂,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着名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和最具活力的民商法精神。基于此,一切固定的东西被打破。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愿原则就是市场经济自由特质的体现。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等民商单行法当中无不体现着自主、自愿、自由之精神。在发展和完善民商法时,理应对此发扬光大。
五、民商法的信用品格市场的一切交换,必基于信用。即使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当场交换,只要交换者一方不相信对方,交换就难以进行。信用是交换的基础,交换是信用的结果,交换必须以信用的存在为前提。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质之一,是连孩童都能懂得的道理。市场经济和尔虞我诈、坑蒙拐骗背道而驰,水火不容。两者相遇,必有纷争。若认为欺诈是市场经济之特性,拐骗是市场经济之产物,便是对市场经济天大的误解。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通常都不能在自己为交付行为时而同时从对方获得交付,而只能取得在将来一定时期(这个时期也可能非常短暂) 获得清偿的债权。这就必然依赖一定的信用,有一定的信用关系存在,否则交易关系根本不能成立。交换关系愈发展,信用关系也愈发达。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有多种形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构成了庞大的信用体系。在信用关系体系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为主体,银行信用又根植于商业信用。可见,市场经济为信用体系存在的客观基础,信用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质。
基于市场经济的信用特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诚实信用亦超越了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规范的范畴,使民商法深深地打上了信用的烙印,具有了信用的明显品格。罗马法最早规定, 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6]5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此后,各国民商法无不明定或体现诚实信用之精神,甚至将信用直接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为侵权损害的对象。① 清末变法,修律大臣俞廉三等在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摺中亦认为民法之旨要尤为存诚去伪,阜物通商,促使国民日臻上治。我国民商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明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学界有人甚至将该原则称为帝王原则。[7]52我国《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单行法或特别法中也无不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做人的根本在于一定要有和坚守天地良心。可以说,诚实信用乃天地良心之重要的基本意蕴。
六、民商法的利益性品格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各方都必须也必然要从交易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剩余价值或者某种特定利益,即必须或者必然有利可图。否则其生产、生计将难以维持,交易将无以继续。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利益经济。追求利益本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和本能。没有这种本能和天性,人就不可能生存、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各方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有理性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市场利益信息的影响、诱导和指挥。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相当程度上可作为此种景况的某种写照。人们靠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进行着比较优劣和利益最大化的自由选择,并使市场经济充满着生机和活力。这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质,又是市场经济的哲理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