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商立法若能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4)
2013-10-10 02:17
导读: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利益通常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以货币的数量来衡量,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普遍存在,财富的多寡一般以货币的占有量为衡
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利益通常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以货币的数量来衡量,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普遍存在,财富的多寡一般以货币的占有量为衡量标准,已不像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以占 有土地等实物状况为财富多寡的衡量标准,以致能使人一切向钱看,地主的概念被资本家的概念所取代。
货币成为交换的前提和手段,也是交换之目的。货币充斥着社会,影响着社会。当货币发展繁荣到相当程度后,一定范围内证券又成了货币的替代物。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被大量发行、普遍存在,也像货币一样成了交换的手段和交换的对象,于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顺着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至一定程度后,市场经济又是货币经济,是证券经济。
市场经济的利益特质,决定并使民商法具有了财产金钱的品格,甚至可以说民商法就是财产法。市场经济关系中,不仅交换的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且人格、身份也与财产相关。各类人身权利遭受侵害后也可以金钱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均可用金钱补偿、慰藉。市场经济主体受保护的范围在扩大,民事责任的种类在增加,对利益保护的规范更趋周密。如对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既规定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利益返还请求权,又规定压票、拖延支付者的赔偿责任,还规定因其他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等。① 可以说,这种对利益的全面关注和基于对利益的保护而进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中才会体现出来。
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价值往往还以知识形态反映出来,着作成品、科学技术、先进经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品常常成为价值连城的财产,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激励和保护人们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活动,民商法明确赋予各类知识产品以财产价值,更加重了民商法具有财产利益品格的色彩。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七、民商法的知识性品格由于市场利益的诱导或驱动,市场主体欲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依赖科技,注重知识,尊重人才。市场经济社会,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知识就是资本,知识成就未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论哪个国家、哪个企业,或者哪个个体,谁掌握了一流的科学技术,谁就能生产出一流的产品,创造出一流的利润。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兴旺、人民的幸福、个人的富裕都要靠特定社会成员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掌握、占有和运用,都要靠先进的教育。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知识经济、人才经济、教育经济。故近代凡步入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兴学变法以图强。
在变法兴学当中,作品、专利、商标、发明、发现等等,无不空前重视。知识的创造、转化和传播、利用成了人类最重要的社会活动。科学技术正改变着经济的结构形态和整个社会的活动方式。传统工业经济悄悄嬗变,新的知识经济悄然兴起。科学技术、先进经验、商业秘密等知识型财产对社会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空前显现。应当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新的异常重要的特质。
与此相适应,民商法也具有了知识产权法的新品格。在作为民商法渊源的罗马法中,虽无知识产品之说,但已经有了将文字与纸张、图画与画板进行区别的规则。法国民法典尚未直接涉及知识产权,但却是各种知识产权法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根据。英美法把财产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和基金五类。无形动产中则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债权、票据、股票等。在近现代大陆法及英美法中,知识产品明白无误地具有了财产价值,知识产权成了民商法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甚至实实在在地将知识产权规定为民事权利。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保护等等均成了民商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成了民商法内容中新的亮点。② 同时,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人才战略思想也在民商法中得到了重要的体现。如人身权制度的突现和完善都体现了对人才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知识的创造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