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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商立法若能正确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5)

2013-10-10 02:17
导读:八、民商法的开放性品格人们对利益的追逐或者受利益的驱动,商品的种类在增加,市场交换的范围在扩大,就使市场经济具有了开放统一的特质。社会历史的

  八、民商法的开放性品格人们对利益的追逐或者受利益的驱动,商品的种类在增加,市场交换的范围在扩大,就使市场经济具有了开放统一的特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由于商品的交换,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又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美洲的发现,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市场在扩大,需求在增加,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大工业建立了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的扩展。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资产阶级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 界性的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生产工具的改进和交通的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是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国家了。[8]252 - 256市场交换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则。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具有文明、国际化品格的民商法。
  在民商法理论中,多认为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其实近代民法的主要内容多源于万民法,[9]2 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民商法均应为万民法,有着国际化和文明化的品格。都包含着各民族根据实际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则。[6]7野蛮法是以人身抵偿金钱之债的,文明法则是以金钱抵偿人身损害的。
  从现今为市场交换提供服务的法律看,已形成诸多国际化的法律文件。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统一票据法等。WTO 法之所以对中国民商法具有挑战性,就在于我国民商法的有些规则尚未能充分深刻地反映市场经济开放统一的特质,尚未完全具备民商法应当具有的文明和国际化的开放性品格。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九、民商法的竞争性与法治性品格商品经济关系的维系与发展,需要资本的积聚,这就必然存在着竞争;市场经济的利益特质,也决定着市场经济必然具有竞争的特性。竞争是追逐利润的竞赛,是商业维系与发展的竞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型、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公开的或者秘密的竞争。这诸多方面的竞争最终集中体现为知识和人才的竞争。现在的就业压力和对学历的注重也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有竞争,即有矛盾、有冲突,而社会必须稳定有序才能存在。所以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为了商品交易的有序进行,人们就必须依赖一定的规则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予以科学周密的调整与调节。恩格斯指出: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0]538 - 539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愈益复杂,法律规范亦愈益发达,故市场经济又必然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要求法律调整,法律在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必然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法律密切结合,互为里表。为权利而斗争,是为法律而斗争;同样,为法律而斗争,也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的和重要的地位,具有权利至上或者权利法之品格。事前,民商法确认市场权利主体之资格,厘定市场主体之权利,规范市场主体取得权利之行为,明定市场主体侵犯他人权利之责任,始终以权利为中心,力求全面准确反映市场经济之特质,并将之公之于众,以便人们一体遵循。在事后,民商法利用已经设置的机制去弥补校正被扭曲破坏了的有序关系,并以民商程序法予以保障,体全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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