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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彭州市建设开发的四川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由民生银行设计其电子交易系统,而由民生银行发起设立的民生村镇银行只需要在场内设立一个支行,即可通过IC卡和绑定的借记卡为场内商户提供录入交易记录、充值、存取等现金落地服务。同时,依据IC卡上积累的真实交易信息,村镇银行得以发现大量优质商户,为他们批发小额贷款,由此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村信贷业务开展的优质客户信息甄别问题。
成都市的规划是到2012年在所有区(市)县设立村镇银行;发展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形成多元、灵活、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同时,成都市已经在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改制基础上组建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银行),农商银行总体上要保持60%的信贷投放用于“三农”,并开发各类支农信贷产品,包括小额农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结合成都市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林权改革,推出“林权抵押”、“农村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等新型信贷品种。此外,成都还将在农村全面建立农户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之所以拒绝农村金融需求,重要的原因在于,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则与商业惯例,农业贷款风险太大而利润太低,而村镇银行却以创新的商业模式满足了安全性与盈利性的统一。村镇银行的发展并不基于支持“三农”的政策义务或道德诉求,而是建立在坚实的商业原则之上。各村镇银行的发起人都是业绩优秀的商业银行,很多股东企业来自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产业与金融、外地与本地资本的结合基于通行的商业利润规则,各项看似不合常规的金融服务,都是基于对当地产业发展的了解、客户征信的评判以及风险机制的防范而制定出来的。例如,联保企业不需要抵押,但是由行业对个别企业风险进行掌控;以大蒜作为质押物,是基于银行对于企业经营行为、市场地位与经营者个人品德的判断;与地方性农业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村镇银行的业务也获得了更大的安全性;等等。因此,在成都市的改革中,各类民间资本争相利用机会进入农业金融领域。例如,邛崃国民村镇银行5000万股金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发起行占总股本的20%,外地企业法人股占30%,村镇银行高管占5%的股本,邛崃本地企业法人股占40%,邛崃自然人股占5%。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不仅使企业利润获得再次投资机会,而且有利于促进村镇银行的规范管理。
三、促进商业金融加大资金支农力度的政策建议
放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成都的农村金融改革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在我国,城市金融与农村·108·曾经因为长期的城乡二元隔离而成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市场化改革之后,城市金融和农村金融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二元性,但由于资本逐利性的不断增强,在整体金融框架下,农村金融的独立性越来越弱。在统筹城乡发展阶段,农村资本并不是天然地为农村服务,城市资本也不是只能在城市生存。因此,改革应当在统筹城乡金融资源的角度上考虑如何激励各类形式的金融资本进入“三农”领域。
商业金融资金逃离农村是资金逐利性的理性选择,要引导资金回流,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提供条件使涉农金融资本获得应有的利润率,引导资金回流农村。例如,逐步解除利率管制,放松涉农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等方面的限制;对于涉农金融资本的相对低利润损失,在一定时期内,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补贴款项;税务部门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实行税收优惠;中央银行给予涉农贷款机构再贷款、再贴现、金融市场资金拆借等资格优先,存款准备金缴纳优惠、利率优惠等货币政策;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如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上实行较低的监管标准等。同时,为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可以规范化发展的平台,这既有利于对民间游资进行监管,加强民间合作金融体系的自身造血功能,还可以实现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需求方只要证明其偿还能力,其需求就应有相应的金融供给匹配。商业金融机构自身应透彻理解有支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例如金额、利率、偿还期限以及偿还方式,然后围绕这些属性、性质设计金融产品,提供金融工具,促进供求双方在交易的最终环节、在金融产品(工具)的层面能相互适应。除了直接开展农业金融业务之外,商业金融也可以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进入农业金融领域,这些方式包括股权发起,即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或专营贷款的子公司;批发贷款,即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或批发贷款区;
委托代理模式,商业银行将其开发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交给农村金融机构“代理”;资源共享,即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共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机构输入和培训人才,帮助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等等。
双方的合作应是双方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性选择,相关部门既要积极鼓励。例如,将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批发贷款纳入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并享受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空白地区发起农村金融机构予以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也要规范监管,逐步完善商业银行支农服务评价制度,同时将考评结果与政策扶持挂钩。在风险补偿上,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中央或地方层面的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对相应的机构或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类似村镇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实质是股份制小型商业银行,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一旦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区域,是否可能离开农业领域?目前成立的村镇银行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资金不得流出本地。但是,从长远看,村镇银行势必面临更多竞争。例如,对于农民而言,农商银行具有更强的认知度与信任度,而且具有网点优势;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发展也会带来新的竞争。
从外资看,汇丰已经获准进入中国农村地区,花旗、渣打、荷兰银行等都有意投资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或可预期的是,将来的农业金融领域将出现多元金融主体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作用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地区性小型农业商业银行,是否始终立足于服务区域“三农”的金融需求,还需要持续观察。
最后,改革不能仅着眼于供给方,也需要着眼于需求方,培育农民的金融权利意识,并提高其行使金融权利的各项能力;既要建立长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以提高农民使用金融资本的积极性,赋予农民活动金融贷款的更多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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