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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合作金融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金融获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许多障碍,因此,合作金融要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加强风险控制,推进金融创新,增强盈利能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体系。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合作金融;改革
收稿日期:2011 09 03作者简介:郭艳云(1964),女,福建福州人,福建江夏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一、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现状
合作一词的原意是:共同行动或联合行动。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合作一词的基本含义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共同目的一起工作或共同完成一项任务,诸如分工合作、技术合作等。英文中,合作(cooper-ate)一词的意思就是指一起工作(work together)。由此可见,合作是人们或组织为了实现同一目标,相互帮助,共同行动的一种行为方式。
所谓合作金融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了改善自身生产和生活条件、资源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融通形式。[1]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金融定义说明合作金融既是合作经济的一部分,它将合作经济的理论、原则等具体运用到金融领域。同时,合作金融也是一个组合概念,是合作性质的金融企业,是兼具合作经济与金融企业共同特征的一个特殊范畴。它既是一种经济经营形式,又是按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行使合作社职能,并按合作社原则管理的经济经营组织。
人类的合作行动,从人类产生之日就已存在,但人类在金融方面的合作,则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与一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在19世纪中叶西方的农村社会,当时生产力不发达,资金短缺,高利贷盛行,广大农户不堪重负。为了避免高利贷的重息盘剥,也为了改变经济上贫困落后的窘境,农民们强烈渴望能有正常的融资渠道。然而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商业金融肯定会顾不上低效益高风险的农业。
这时候,邻里农户之间自然而然就会形成一种资金互助共济的关系。把这种关系制度化、组织化,应当就是最早合作金融的雏形。1860年,德国牧师雷发撰筹建起第一个乡村信用合作社,标志着现代合作金融组织的诞生。雷发撰信用社以互助原则为基础,重视社员的品德,不以盈利为目的,兼具信用与储蓄的职能。在雷发撰的影响下,欧洲各国的合作金融迅速兴起并开始蓬勃发展。到了20世纪,逐步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以德国为代表的“单元金字塔式”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以法国为代表的“上官下民组合式”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以日韩为代表的“协同组合式”农村合作信用体制的各具特色的四种发展模式,从而使合作金融成为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农村,大部分的农贷资金都是由合作金融提供的。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历史可追溯到上个世纪初。早在1920年,河北涞水、定县率先试办了我国最早的两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49年,全国已有各种信用社组织800多个。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到1956年,我国基本上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大多数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创新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有着一定经济规模和良好社会效益,具有特色的金融组织。具体表现在:首先,存款总量不断增加,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均得到大幅提升,由2003年底的2.4万亿元增加到2007年底的4.6万亿元,增长了1.9倍。其次,贷款总量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增强。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总额由2003年底的1.7万亿元增加到2007年底的3.1万亿元,增长了2倍,其中农业贷款占比由41.19%增加到44.61%,增加了3.42%,农户贷款覆盖率由24.3%增加到32.6%,增加了8.3%,惠及农民超过3亿人。再次,财务状况逐步改善,赢利能力明显增强。2003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为618.73亿元,当年结益为6.09亿元;2007年实收资本为2223.84亿元,当年结益为289亿元。全国所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实收资本和当年结益是逐年增加。[2]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背离农村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
1.背离合作制“自愿性”原则。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最主要的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从成立之初,就在广大农民不知道合作好处的情况下,按行政村社把大多数、甚至全体乡民强拢在一起,组织大社,忽视了合作制的自愿原则,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没有退社的权利。这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捏合的合作社,只是一种强制的集体化,而不是真正的合作制,其结局必然与组织者当初的一片好心相违背。
2.背离合作制“一人一票”原则。2003年以来,按股份制方向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是,这种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农民或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或把股金当成行政摊派,或为取得贷款的一种成本,出资几十元入股,由于社员入社股本少,且对信用社经营状况缺乏了解,他们很少主动关心信用社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管理权更多受到行政干预,使得“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3.背离合作制“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政府为了将扶农资金下达到真正的扶助对象手中,在全国按照行政村社成立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所社联营”。在农业银行的培养下,几乎无资本的信用社机构和业务日益扩张,并且发展成为体系庞大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同时,也成为了农业银行的一个对手。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业银行进城成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则成为农村地区国家金融的代表。失去农业银行支撑的信用社为了应对风险,在国家没有足够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的前提下,经营日趋商业化,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跨社区和非社员的信贷业务比重上升,农村资金不可避免地流出农村地区,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的矛盾,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合作金融的自我发展能力弱化
1.农村合作金融的历史包袱沉重。农村信用合作社因其自身经营不善,出现年年亏损。从1994年到2003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10年亏损。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轧差亏损58亿元,亏损面33.5%。
2003年,亏损6亿元。2004年实现10年来首次盈余,全国轧差盈余105亿元。2005年轧差盈余180亿元。即便如此,2005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亏损数仍有5839家,占对外经营法人机构数的21.55%,亏损金额为60.47亿元。[3] 2.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业务缺少足够利润空间。农村信用合作社肩负支农的重担,长期以来,只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农业本身的自然属性和农村经济主体的抵押品不足,使得经营成本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绝大多数资金规模小,经营业务单一,有些还具有“扶贫”的慈善性特征。从2008年8月开始,央行为刺激国内经济增长四次下调存款基准利率,五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到2008年12月23日,一年期存贷基准年利率的利差为2.25%,比2007年12月20日的3.33%降低了1.08%。[4]在存贷利差不断收窄的情况下,中间业务乏力、盈利途径单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更加举步维艰,难以通过自身的运作获得可持续经营的必要积累,也就无法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
(三)农村合作金融存在风险隐患
1.不良贷款比重高居不下。农业生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抗市场风险能力差的特点,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较高的金融风险。截止2005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335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14.8%。个别农村信用社按五级分类计量不良贷款余额占比高达70%以上。[5]金融危机使农村中小企业的盈利空间受挤压,甚至出现亏损,还款资金来源难以保障,贷款收回不容乐观,不良资产可能增加。
2.操作风险严重。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手段落后,内部控制薄弱,信贷违法操作严重。比如,在发放贷款时没有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往往一人说了算;有的信贷人员高估抵押担保物价值,发放人情贷款,导致经济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粗略统计,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80%的案件都是由操作风险引发。
(四)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