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二、对我国发展农村金融的建议
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长效机制
针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的多样化金融需求,首先,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各不相同,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其次,切实加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互补合作。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土地收入和外出打工的劳务收入,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无法完全吸纳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总体上增收困难。另外,农民缺少养老、医疗保障,教育机会较少,使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问题更加突出。从各个角度来看,农村经济发展最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再次,明确农村金融现有机构的功能和定位,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有的全国性机构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准备,对经济效益不明显的农村网点正在进行战略性收缩;有的经营领域仅局限于农产品收购贷款,没有起到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的更大作用;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本身存在经营上的种种不规范,只是作为吸储机构存在,应有的对农户生产生活贷款的支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其转贷给农民。最后,探索建立地域性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促进银行。
2、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专门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可以说没有。因此,我国必须加大法制建设力度,营造宽紧适度的农村法制环境,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针对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在如何保障农民以及相关农村经济体的既得利益、预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来确保农村各经济体的正常经济利益获得,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约束下所有领域都要做到这一点;同时在农村经济金融活动中司法力度应该加强,不能等上诉,应该强化主动监督功能。第三,加强对农村金融犯罪的打击。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3、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一个重要的风险来源于交易主体尤其是贷款方的信用引起的违约问题。如果贷款方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不讲诚信,则可能会导致交易对方的利益在道德风险发生的情况下蒙受损失,但是交易对方可能不会等到损失发生才进行事后追偿,其可能通过其它附加条款增加可能违约方的交易成本,以弥补可能的预期损失。这样的交易将进一步抑制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的充分及时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信用体系。
4、建立农民贷款担保协会
农村信贷面临的“两难”,催生了农民贷款担保协会。
可推选几位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农民,成立一个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协会拟定《信用担保协会章程》,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担保协议,协会成员每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金,给本村人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协会会员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村的村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人信用程度较高,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记录;第三,遵纪守法,无赌博、偷盗、吸毒等不良行为;第四,个人具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家庭较为富裕,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五,自愿向当地信用社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保证金;第六,自愿履行担保协会与信用社之间签订的贷款担保协议。
5、涉农金融机构应扎实做好小额农贷工作
首先,做好“五个结合”,积极开展小额农贷年度审核工作。涉农金融机构在做好农户《贷款证》年审工作的同时,积极与核发新证相结合;与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相结合;与清收农户逾期贷款相结合;与农户预约存款相结合;与客户信息采集和业务信息采集相结合。其次,做好“三个延伸”,认真实施小额农贷档案管理工作。一是将支农对象延伸到传统种养加大户,以及务工农户、加工户、运输户、工商户以及其他与“三农”有关的个体经营户;二是将贷款用途延伸到进城务工、回乡、农业机械购置、子女求学、房屋改造等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上;三是将信用度高的农户的授信额适度提高。最后,做好“四项服务”,致力提高小额农贷服务水平。一是实行员工包村进户服务责任制;二是营业网点设立农户《贷款证》专柜,实行专人办理,方便持证农户贷款;三是每位信贷人员在每个村都联系几户重点示范户,支持他们带头致富,发挥示范效用,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四是继续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主动上门按期还本付息的农户,利息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优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