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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制度有效性不足。
当前,我国商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形似神不似”问题依然存在。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学习、引进了西方商业银行特别是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方法,但却缺乏发挥这些风险管理制度效力的配套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变形走样。例如,我国商业银行多为“部门银行”,各部门之间职责存在交叉地带,客户的一笔业务要跨多个部门才能完成,而且“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这种情况下,银行难以做到内控有力。结果,一方面是银行的风险管理架构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另一方面则是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难以发挥,商业银行基层网点普遍存在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屡查屡犯问题,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不强。
(三)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有待深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形式上建立了“股东大会一董事会/监事会一经营者”的治理结构,但实际上仍未真正确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商业银行组织形式的改变和产权结构的调整,包括战略者的引进,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公司治理。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及上市,也未能解决旧有的问题:一是所有者对董事或高管人员的约束虚置或弱化;二是现有干部管理制度下,董事会或高管层缺乏重视银行风险控制以及长期发展的激励。主要表现在“约束过度”和“约束不足”并存,“零风险”的要求会导致约束过度(或激励不足)管理者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则导致约束不足。
(四)合规尚未真正建立。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与银行未能合规经营,缺乏良好的合规文化有关。因为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得再完美,如果没有合规经营理念和深入扎实的合规性监督管理,在执行时也会出问题,银行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以国有重点银行监事会对某大型银行的现场检查结果为例,该行早已成立了合规部门,却没有覆盖至业务流程,也未建立向一把手或董事会汇报的直线管理体系,合规工作也被分散于各部门,如外汇管理的合规性由结算部门负责等,结果导致合规部门事实上被弱化。
(五)风险管理技术滞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仍然以经验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等方面主观性比较强,科学性不够。不少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等概念刚刚引入,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商业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一致的内部风险监测、评价和控制系统,且缺乏精通风险和风险计量技术的专业人才,因而难以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而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丰富,分类科学、量化准确。不仅有针对风险开发的VaR计量模型,还有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
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制度执行力。
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提高,首先要有积极的风险管理理念,让员工认识到“风险无处不在”,合规经营才是风险管理的正确态度。对中小违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从而有利于重大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其次,建立正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计薪酬差距和档次,使其与职位、等级、责权利相匹配,增强员工归属感与忠诚度。再次,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对国际先进银行的经验和借鉴,不能仅停留在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方法和技术上,关键是要将引进的制度、方法和技术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