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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的约定或者依照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上述条文是借贷活动,处理纠纷的强大武器,机构应当把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汇集成册,或者印制成广告式的传单,发放贷款前给借款人人手一份(册),逐条讲解,耐心宣传,切实运用。借款方有什么弄不清的问题,还可当场提出,开展讨论,把疑点解决在发放贷款前。通过学习法律,统一认识,借贷双方互相多一些理解合作,少一些误会分歧。这样,借贷活动就会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进行。
2、讲求诚实守信
诚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公司和企业的基石;诚实守信不仅是声誉,更是无形的资源。讲诚信,生意才会兴隆,不守信用,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就会被孤立,自断财路。本文中那8位借贷不还的人,社会信誉缺失,有的再难从金融信贷部门贷到款项,缺乏资金,上不了项目,只能游离于经济大潮之外,观望叹息;有的从昔日的大腕老板,沦为狱中囚徒。他们的衰落就在于背信弃义。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报纸媒体发出公告,把诚信还贷的公民、法人挂牌,大张旗鼓宣扬,把欠贷逃债者曝光,给予诫勉,可以说是一个好形式,值得推广。
3、完善法律
经济生活中,对于借贷不还,造成损失巨大的人,缺乏强制手段,法律条文中存在空档。上述提到的借款人戊某,拖欠了厂方的水泥款,偿还不上,厂方便以合同诈骗罪举报,最终戊某被判刑入狱;而他欠下的巨额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方却不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举报,对他束手无策。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