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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探(3)

2014-12-16 01:20
导读:法 的责任本位并不是只讲责任,不讲权利。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

  法的责任本位并不是只讲责任,不讲权利。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在信用制度构建中,任何市场主体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被社会认同和保障的利益。政府直接代表社会利益,依法参与并干预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及运行,保证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而是符合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社会本位。

  第二,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平衡协调原则和理念,要求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和冲突,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和平衡,从而达到利益兼顾、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享其利的协调状态。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要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的一致性。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无论是对于市场主体本身的利益,还是对国家(政府)利益,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树立,应当建立在市场主体自觉意识的基础上,而不能仅通过强制性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理念的建立,除了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和主动之外,必须辅之以政府的、介人、。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我国市场信用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市场信用,维护交易秩序,但立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市场信用,构建有序的交易,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个体的经济自由。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可以为个体提供更广阔的经济自由空间。毫无疑问,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没有个人的绝对自由,任何自由都必须在社会规则的许可之内,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到了现代社会,更加强调个体的社会责任,强调经济秩序下的经济自由。

  平衡协调原则可以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体现,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平衡协调社会整体交易秩序和个体经济自由,兼顾市场信用的目前改进和长远发展。其次,在市场信用立法中,充分考虑市场信用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连接,将市场信用立法作为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未来的社会信用体系预留空间。最后,平衡协调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市场信用各类主体都要对社会负责,责字当头,然后根据责任配置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信用立法对于责权利的平衡协调,要求责权利相当,不能失衡、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第三,系统调整和综合调整原则。系统调整原则要求经济法对市场信用关系的调整,不能仅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而要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关系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调整,充分发挥经济法律的调整、、引导功能。法律强制或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构建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才是市场信用立法希望达到的目的。为此,需要加强事前的教育、引导,事中的检查、监督、管理。不仅如此,在市场信用立法中,还要系统调整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加工、传输、披露、使用等各个环节发生的信用关系,处理好信用信息与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综合调整原则要求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充分整合民事、刑事、责任制度,灵活运用实体法律责任和程序法律责任,尤其运用经济法所特有的奖励手段和社会性的调整手段,对市场信用关系予以综合调整。例如,对于违反市场信用法律规范的行为除了做出处罚之外,将违法事实记录于信用信息系统,使违法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反之,对于自觉遵守市场信用制度,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可以予以褒奖,促进我国市场信用的发展。市场信用法不仅是管理法,而且是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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