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
2017-09-06 04:38
导读:正是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这些报告制度、存续审查制度和事先通报制度确保了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情况的了解以及美国进出口银
正是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这些报告制度、存续审查制度和事先通报制度确保了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情况的了解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宗旨的实现,同时也为国会不断地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实情况调整政策提供了契机。美国的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制度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3.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补偿机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资本是由股本、业务收入、财政借款以及国会的财政拨款等构成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股本总额为10亿美元,全部由美国财政部认购,并由进出口银行向总统签发股权证书[注:12USC 635 b.]。业务收入作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一个资金来源仅具有理论意义,因为自从美国进出口银行确立竞争性原则以来,其业务活动多具有补贴性质,从而使其经营活动总是处于亏损状态。实际上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财政借款以及财政拨款。
(1)财政借款。
《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五节授权美国进出口银行向美国财政部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该法同时授权并指令财政部购买以上债务,并为此目的使用任何证券收益或发行新的债券[注:同上]。财政借款已经成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2)财政拨款。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竞争性原则[注:竞争性原则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的利率、期限和其它条件,与其它国家的出口商获得的由其官方信贷机构支持的出口信贷相比,必须是富有竞争力的,从而使美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参见《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二节(b)(1)(A)规定及该法第二节(b)(1)(B)和该法1978年修正案的规定;12USC 635 a-1。]的确立开始,为抵消外国政府的出口融资补贴,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相对利率不断降低由于市场利率的提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绝对利率亦呈提高之势。,经营状况日渐恶化。从1981年开始,美国国会每年通过一个“战场法案(war Chest Bill),直接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作利息补贴之用[注:David P Baron:The Export-Import Bank:An Economic Analysis,Academic Press,Inc,1984,p.25。]以便美国进出口银行在必要时以直接补助(direct grant)或利息减让(interest concession)的方式向美国的出口商提供补贴[注: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S:Annual Report 1993.p.45。]19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信贷改革法》,规定国会将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弥补其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开支和损失(包括行政费用开支)[注:Annual Report 1992及Annual Report 1993中“Notes to Analysis Statements”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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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日常运营资金是由美国财政部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的,这与我国的中央银行再贷款和资本市场筹资制度形成对照,充分彰显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的财政性质以及美国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另外,“战场法案”以及其后的《联邦信贷改革法》也反映了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中执行“竞争性原则”,对本国出口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的必要性,而这与补充市场机制不足的宗旨无疑也是一致的。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应反映其服务对象的意愿。
(1)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成员不能由政府官员兼任,而应当由来自贸易行业的工商界人士组成。这样就可以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其促进中国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目标。当然,董事会成员仍可由国务院任命。
(2)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顾问委员会,由来自工商、银行、外贸及学术界的代表组成。在人员的组成上,注意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顾问委员会应成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沟通以上各界的渠道,以便进出口银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