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银行小额抵债资产处置制度的若干建议(2)
2017-09-12 06:55
导读:繁杂的税费使得抵债资产的处置成本相当高。目前的税费环节主要情况如下:一是在收取抵贷资产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向法院支付诉讼费和执行费
繁杂的税费使得抵债资产的处置成本相当高。目前的税费环节主要情况如下:一是在收取抵贷资产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向法院支付诉讼费和执行费;二是在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时要交纳契约税、印花税以及过户费、交易综合服务费等;三是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时,还需交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可受偿其余变现所得,集体使用权的土地,在获得土管部门同意办理征用、出让手续后,除上述土地出让金外,还需支付给乡镇集体一笔征地补偿安置费。尤其是土地出让金,往往占用了不小一笔银行资金。从银行实践来看,所有这些税费(还包括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可能支出的各种管理费用,以及垫付的各种费用)合计可达抵债资产价值的15-20%。事实上,银行取得并转让抵债资产不是出于普通的商业原则,不是为了利用该抵债资产开展经营或取得盈利。因此,上述双重过户手续显得繁琐,处置成本也显得过高。
实践中,银行以物抵债时往往还要承担并非自己义务的一些成本。在资产存在欠缴税费(如土地出让金、过户税费、物业管理费等)的情况,银行如果同意接受其作为抵债资产,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事实上必须代为缴纳所欠税费,否则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些税费虽然最终应当从抵债资产处置中予以抵扣(并不直接从抵债资产价值中扣除,而只是作为相关的费用),但对银行来讲(尤其是土地出让金)显然加大了处置成本。此外,对一些暂时无法变现或变现价格过低的抵债房地产,银行只得采取租赁的方式以尽量减少损失。但根据有关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收入还要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税等,税费比例极高。相比之下,最初如以货币资金形式回收利息的话,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可以说,各种税费大大影响了银行资产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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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作为抵债资产的所有权人权利行使受到较大制约。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对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更是规定了二年的处分期限。事实上,对于银行受让的不动产,多为建设中或正在营业的商务楼或商品房,银行并无具有经营、管理此类楼宇的专业管理人才及资源;对于受让的公司股权,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债权转股权问题的规定和《公司法》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规定等,银行可因受让股权而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力,但从目前实际来看,法院基本不支持此类做法,银行人员并不能真正进入董事会,这就使银行的应有权利仅限于一张法律文书,而在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银行的抵押权利事实上可能悬空或受极大限制。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虽然较此前相关规定对银行处置所抵押房屋的权利有所放宽,但仍然规定如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申请执行人无法为其提供临时住房的,即使抵押的房屋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法院也不应强制被执行人迁出。这实际上要求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而言,肩负起了为债务人寻找临时住房的责任,继而带来一系列诸如解决租金的问题等,又为银行实现抵押权利徒增许多的前置程序。
二、关于完善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制度的若干建议
完善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制度,首要问题就是调整抵债资产处置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将银行抵债资产的处置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按照特殊的办法进行管理,使之与银行抵债资产的内在性质相符。然后,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或思路,对现有涉及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法规、政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