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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商业银行小额抵债资产处置制度的若干建议(5)

2017-09-12 06:55
导读:一是调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涉及的抵债房屋处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2004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中出台的这一政策,本来是针对少数房地产市场投机者

一是调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涉及的抵债房屋处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2004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中出台的这一政策,本来是针对少数房地产市场投机者而设置的,但对银行处置相关抵债资产带来了一些障碍。建议对因银行处置抵押房产导致的房屋转让予以区别对待。对2年内转让住房的,无论普通或非普通住房,一律按照本次转让价格减去贷款本息和银行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部分征收营业税;2年以后转让住房的,维持现有的规定不变。
二是调整与抵债资产处置相关的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在诉讼过程中垫付了大量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还会产生评估费等其他费用。由于在法院的实际处理中,这些费用往往从抵押物处置后的金额中先行扣除,因此容易导致贷款本息本身尚未得到全部清偿或以物抵债后反而增加损失的现象,建议在费率方面适当予以优惠。特别是诉讼保全费,它是银行在当前法律制度体系不能完全保护自己抵押权时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资源浪费,建议对银行申请保全抵押物时能够予以一定的优惠。

(三)落实上述抵债资产处置制度调整的配套措施建议
上述有关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的各方面建议,都是目前没有规定或有相反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有关完善建议,只有少数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大部分都直接涉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此外,由于抵债资产的种类很多,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也较多。因此,建议由银监会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家财政部会同司法部、银监会、建设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过程中作出试点性特殊安排,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调整,比如司法拍卖的问题、抵债资产设立特殊权益状态的问题、相关税收和费用征收办法、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制度等的修改问题等。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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