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2017-09-20 06:07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中国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一、保险可持续
一、保险可持续的涵义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国际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我们共有明天》报告中提出的。所谓可持续发展有两层涵义:一方面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让后代人的利益不受当代人的侵犯。另一方面发展要讲后劲,要确保发展能够持续发展下去,在保持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实现和的发展。它突出资源和环境的永续利用和发展的持续性。我国是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它要求我们在制订政策、确定发展计划时,必须使经济建设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 保险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方面,即保险可持续发展系统内部的发展能力和外部发展能力的制约和。前者就是由保险发展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所决定的保险发展能力,它主要由保险发展系统的人力、物化劳动、技术和系统内的协作联合组成。后者是指保险发展系统外部的环境资源对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其十分广泛,可归纳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各个方面,政治方面主要包括政策尤其是保险政策的宽松度、政策的连贯性、政策的稳定度等;经济和社会环境方面主要包括资源、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等;文化方面主要指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习俗、道德规范、价格观念和保险意识等。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有机结合,而这些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存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长期积累的结果,这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难点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偏重以粗放型的方式增长,这种增长方式的特征是,依靠铺设网点、大量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来实现保险经济的增长。这种增长方式尽管带来了较高的保险经济增长速度,甚至是一种超常规的增长速度,并使保险供应与需求达到协调的效果,但由此产生的也越来越突出。 1.国民的保险意识不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险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从总体上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很落后,侥幸心理很严重,制约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据1998年12月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12个城市只有37%的家庭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25%购买了医疗保险,28%购买了养老保险,52%购买了人寿保险。城市如此,保险面就更小了。 2.网点需求膨胀。为了尽快占领保险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各保险公司不顾经营管理能力,纷纷到处设点,一个部门、一个甚至很多个人都不加选择地成为保险代理人。我国近年来保险业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超常规扩张造成总体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保险覆盖面仍较低,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空白。1996年我国的保险深度只有1.486%,人均保费只有62.4元人民币。根据1995年世界保险业统计资料显示,从保险密度来看,我国人均寿险收入为1.4美元,在全世界78个保费收入超过亿元的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75位,低于一般发展家水平。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保费收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在上述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66位。从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看,世界平均水平为56.1%,日本高达78%,印度也占到约70%,而我国仅为30%左右,说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非常大的差距,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尤其是“泡沫保费”有所抬头,一些公司确定高指标,实行保费收入与工资收入挂钩,使得一些基层业务部门搞提前续保,出现大量应收保费和“空口袋”。1996年北京保险市场新加盟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设立分公司所必需的保险费收入规模指标,扩大市场份额,违规发展高利率的储蓄性的保险业务。更有甚者,有些保险公司所供应的储金业务成为个别客户逃避税赋或者将生产基金转化为消费基金的渠道。如果剔除“泡沫保费”因素,我国的递增水平也不会超过20%。 3.保险技术落后。忽视保险的广泛宣传,保险营销技术的创新,我们在费率的厘定上,比较机械和僵化,承保、定损和理赔等方面的技术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上,机水平不高,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4.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限不清,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以社会保险名义变相办理各种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普遍,涉及部门多,经营规模大。据资料显示,仅民政部门一家就已在全国1800个县开办了农村养老保险,投保人数达7400万人,积累基金已超过100亿元。这类机构,由于以社会保险名义,没有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管。二是擅自开办险种。有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置保险法规于不顾,不经审批就经营保险业务,超范围异地保险,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变相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三是对企业保险放宽条件。有的保险公司随意超标准运用费率,变相的降低费率。许多机动车辆保险单中非营业性车辆按营业性车辆承保,营业性车辆按非营业性车辆承保等。四是违反规定支付安全奖和无赔款优待。有的保险公司采用直接从保密收入中,扣除或直接以现金支付无赔款优待给个人。有的还违反规定实行固定赔付。五是手续费支付不规范。(1)超标准支付手续费,如有的保险公司航空保险手续费达到60~90%;(2)对投保单位支付手续费用;(3)普遍存在以现金支付代理手续费问题;(4)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费用在手续费用中列支。这些做法不仅造成保险费收入的流失,加大了保险经营风险,而且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容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六是违反自愿保险原则,利用行政手段拓展保险业务。引起客户对保险产生抵触和厌恶情绪,长久下去会事与愿违,给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