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贸规则下的反商业贿赂(2)
2017-09-26 03:31
导读:4、监管不到位和法律缺位是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的客观因素 。客观地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
4、监管不到位和法律缺位是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的客观因素 。客观地说,国内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厉的规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条文中均包含有惩处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其中《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但这些法律条文牵扯到多部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在法律定义上也有疏漏之处,加之立法层级不高,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貌似严厉实则效果不彰。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容易导致管理疏漏,德普公司在中国行贿11年却首先在海外被发现便是监管疏漏的例证。
二、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
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至今仍难以对付的主要腐败问题就是商业贿赂。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允许这种贿赂行为,而且还允许公司将这种贿赂支出作为合法的商业费用来处理。有一些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贪污贿赂现象称之为固有文化现象,允许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将用于贿赂的款项列入生产成本,享受免税的优惠,以使本国的企业在国外市场竞争中战胜遵守竞争规则的对手,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
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提高了医疗费用成本,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商业贿赂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面
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不行贿很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自己国家有关反腐败等法规的制约,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经济造成了损害。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掉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因此,这一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惩治商业贿赂,将有利于我国商业环境的净化和规范。
三、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完善中国市场规则
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是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
市场规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国以市场化为实质的转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市场规则不足及一定程度的市场规则非均衡和不对称。人世后,中国市场经济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首要的任务就是探寻理性路径,推进市场规则建设。随着中国加入WTO并认真地行使成员国的权利和履行成员国的义务,中国政府有责任以国内市场为起点,站在世贸规则的高度加以考量,权衡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使包括租金在内的各种权力分配由市场竞争过程来进行,提高制度内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1、强化国内反商业贿赂立法 我国的反贿赂立法模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缺少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与衔接,在贿赂犯罪罪名细化和内涵界定上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与世界性打击、预防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潮流相背,不利于我国反腐的需要。
我国刑法将贿赂限定为财物,其内涵和外延都相对狭窄。应采取与当今世界潮流一致的做法,即将贿赂罪由财物扩大到非财物性利益,以立法的形式将非财物等贿赂为、手段、形式的犯罪都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之中,防堵漏洞,对整个贿赂犯罪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打击和防御,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制止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