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贸规则下的反商业贿赂
2017-09-26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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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频频行贿的跨国
摘要:在频频行贿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安然无恙,却被美国制裁,暴露出我国在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反衬出中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入世后,中国市场要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首要的任务就是探寻理性路径,推进市场规则建设现在,中国要认真地行使成员国的权利和履行成员国的义务,就有责任以国内市场为起点,站在世贸规则的高度加以考量,对如何在世贸规则下完善中国市场规则、强化国内反商业贿赂立法、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进行对策。
关键词:世贸规则反商业贿赂
从朗讯、花旗事件到美国加州一医疗德普公司因行贿获得中国订单而受罚,我们着实看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触角之长、威力之猛、动作之快。《海外反腐败法》于1977年在美国国会通过,其目的是防止海外公司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来提升业绩。根据该法律,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若出现违法事实,总公司必须承担重要责任。该法律对腐败的惩罚也相当严厉,违法公司将被处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违法的美国公民将被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被判入狱5年。
在中国频频行贿的跨国企业为何在中国无事却被美国法律制裁?这暴露了中国在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存在漏洞。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中国商业贿赂现象的一个缩影,反衬出中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外企施以严格的监管是中国的当务之急。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
1、行业垄断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基础 商业贿赂和垄断经常相伴而生,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更大。当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的垄断。垄断行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行为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在我国,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房地产等垄断行业最为普遍,只要手中拥有配置资源的权力,从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到项目审批的每个环节都发生不良的商业道德行为。商业贿赂的手段和形式也是变化多端且有蔓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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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大的利益驱动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诱因。逐利是市场的本性,合法的逐利行为是财富的推动力,而当贿赂成为市场交易利器的时候,一些“精明”的商人就不再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因为商业贿赂的成本更低、并存在超乎寻常的利润空间。在电信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中,采购合同往往金额庞大。这样的采购合同在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例如,采购者可以制定特定的采购标准来满足某个行贿的供应商,或者对投标机会的信息加以限制,或者限制其他不行贿的潜在供应商,使其在不公平的资格审查中被淘汰等。
跨国公司经常采取的商业贿赂办法是外包,每年给公关公司上百万美元,由公关公司代为“公关”,从而解决本公司做账的;还有跨国公司利用中间商,同客户谈好折扣费后,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以此将账目合法化。跨国公司行贿的对象一般是公司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或是个别政府官员,再通过官员的拿到项目。此外业界还有多种多样的比较隐蔽的行贿,比如一次性大规模订货给予回扣,或将行贿的钱通过开列ERP——“项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账目来支付:用签小额合同的方式将钱移支出来:做零售有现金流动的公司用支票来换现金等等。这些钱可以直接交给受贿人,或以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还可以用国外的账号来存储,甚至还可以送当事人的孩子去国外读书等等。
3、商业“潜规则”是跨国公司在华造行商业贿赂的借口。中国强调人际关系,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曾经为这些与西方文化完全不同的特质付出过高昂的代价,在许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介绍中无不提到关系网的重要。随着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实施,许多跨国公司认为要在中国的商业社会里,必须利用这一“中国商业潜规则”。跨国公司的海外生存、本土化战略意味着向灰色的潜规则妥协。“潜规则”现象是一种恶性循环,每一次遵循“潜规则”而成功的交易,都是对整体经济环境的一次破坏。国际经理人既要掌握公司的原则性文化,又要根据不同的情景做出判断以适应本土具体情况,“商业潜规则”就成为他们有机平衡普遍性和灵活性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