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3)
2017-09-27 05:06
导读:信用方式 传统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民借贷的统计表明,前者占信用
信用方式
传统高利贷的信用方式,个人信用和保证信用的借贷比例较大,抵押信用借贷比例较小。1934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农民借贷的统计表明,前者占信用方式的53.7%。(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第11期计算。)
现代农村金融的信用方式,则明显以抵押借贷居多。据1934年江苏合作社社员借款的统计,信用借款仅占10%,动产、不动产、农产抵押借款分别占10%、55%、20%(注: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研究》,农村经济月刊社1936年版,第228页。)。1929~1933年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的合作社放款也表明,信用放款占19.2%,抵押放款占80.8%(注:据《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4~525页计算。)。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放款,也是抵押放款较多,占65.7%(注:楼荃:《海宁县农民银行设施之概要》,《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可见,现代农贷更注重避免贷款的风险性,这也是现代金融的共同特征。
信用放款是凭借信用或另觅妥保的贷款,毋庸细述,兹重点介绍抵押借贷方式。
在传统高利贷的抵押借贷中,以土地抵押最为盛行。在这一点上,现代农贷与高利贷没有什么区别。据20世纪30年代的统计,江苏吴江县震泽镇江丰农工银行的抵押贷款,以地契抵押最多,占放款总额的70~80%(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272~46273页。)。江苏省农民银行向合作社发放青苗贷款,也大都以地契为抵押(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604页;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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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现代农贷的动产押款,种类甚广,与高利贷也无多大差别。据1934年6月的统计,合作社向江苏省农民银行可以农产、丝绸、农具、衣饰等抵押借款,其中农产品以米、谷最多,其他为豆、麦、豆饼、棉花等(注: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1933年版,第44~45页。)。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农民抵押贷款所,牲畜、农具、家具、农作物、铜锡器皿等均可质押贷款(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第54页。)。南昌县合作社的动产抵押放款,主要为布质衣服、金属饰物、农产品和农具耕牛(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01页。)。上海商业银行江宁县湖熟镇农民抵押贷款所,曾办理衣类、金银、铜锡器皿、耕牛、农产品等抵押业务(注:许治华:《民国时期的江宁金融业》,《江宁春秋》第6辑,1987年,第55页。)。综合以上动产抵押资料,农产品抵押贷款多为原价的60~70%之间,其他抵押品多在40%~50%左右。
借贷用途
传统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据1929~1933年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占负债户的81.1%,占负债额的77%(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222~223页计算,日本东京改造社昭和17年(1942)版。)。现代农贷与传统借贷迥然不同,它特别强调借贷用于生产经营。
以银行而言,在20世纪30年代,如浙江余姚县农民银行、海宁县农民银行和诸暨县农民借贷所,都规定以生产经营作为农贷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26页。)。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的农村合作社放款章程也规定,借贷必须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农业原料、畜种、饲料,购置或修理农具,修造农贷于房屋修建,制造、运销和囤积农产品,偿还因从事生产所欠之旧债(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31页。)。在20世纪40年代,四联总处1940~1942年关于四行局的农贷方针,也始终以增加农业生产、兴修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农产运销等为农贷主要用途(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第47页。)。中国农民银行与浙江省合作事业管理处订立的1947年度农贷计划,包括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村副业、土地金融贷款等,具体类别达35种(注:《浙江省三十六年度农贷计划要点》,《浙江经济》第2卷第2期,194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