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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4)

2017-09-27 05:06
导读: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一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也强调必须用于生产及其他正当用途。在20世纪30年代,如江苏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

  与上述银行对合作社的放款规定一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贷款也强调必须用于生产及其他正当用途。在20世纪30年代,如江苏省信用合作社模范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放款以贷于社员正当用途为限”(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512页。)。吴县府巷信用合作社的规定更为具体,社员请求本社放款,必须符合以下用途:“1.购置种子、肥料。2.购买农具、车辆、船只。3.修盖房屋,掘河筑堤,灌溉排水。4.经营副业及赎置田地。5.其他生产上必须之用途”(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六辑,第141页。)。
  农贷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用途了呢?
  贷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费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此类状况多发生在一地刚开始进行新式农贷之时,农民多利用低利借贷偿还旧的高利贷,与借高利贷还高利贷有质的差别,借高利贷还高利贷的结果仍旧是陷于高利贷剥削,以低利借款偿还旧债则对摆脱高利贷剥削,解燃眉之急能起到一定作用。
  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最为普遍。如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1931~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0%(注:据《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59页计算。)。中国农民银行1935~1936年的合作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者达92.8%(注:据萧觉非《一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合作事业》计算,《农友》第5卷第1卷,1937年1月。)。1933年10月安徽省合作贷款的统计表明,用于购置牲畜、农具、种子、肥料、开垦土地、赎地、修圩等生产用途者占86.6%(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141页。)。江苏省农民银行1936年的业务报告也显示,丹阳、溧水、阜宁三县合作社的放款,用于购置肥料、种子、牲畜、农具、饲料、垦殖等生产用途者达96.6%(注:据[日本]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第342~343页计算。)。又据四联总处1946年9月对各类农贷及投资结余的统计,长江中下游各省的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农业推广、农产运销和农村副业等(注:寿进文:《论当前的农贷》,《新中华》第5卷第6期,1947年3月。)。中国农民银行1947年办理安徽淮汛重灾区的贷款,用于种子、农具、肥料、牲畜者占贷放总额的99.9%(注:戴维德:《皖省淮汛重灾区贷款的效果》,《中农月刊》第8卷第8期,1947年8月。)。台湾学者赖建成认为,合作社社员的贷款91%以上用于非生产用途(注:赖建成:《近代中国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的》,台北正中书局1980年版,第122页。)。根据笔者的考证,赖氏的这一推论显属误断。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正由于现代农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以对于农民补充生产资料,增加家庭收入起到了一定作用。
  借贷期限与偿还
  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一般都较短。据1934年的统计,在长江中下游地区,1年以下期限占借贷总数的80%,其中又以6个月至1年者最多(注: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年11期。)。抗战期间及国共决战时期,借贷期限大大缩短。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省的统计显示,1年以下期限者相继占借贷总数的91%、97%。到1947年,在长江中下游六省,1年以下者更上升至99%(注:据《中农月刊》第4卷第3期1943年3月、第6卷第4期1945年4月,《中华年鉴》1948年第1258页整理计算。)。
  农贷的借贷期限,从章程规定来看,有的与传统借贷相当,有的略长。如20世纪30年代农民银行与江西省合作委员会规定,合作社社员的还款期限,用于购买种子、肥料、家畜、食料、小件农具、支付工资、地租以及经营小工艺流通资金,须1年内还清;用于购买大农具、舟车、耕畜及经营手工艺固定资本,1~2年还清;用于儿童、办理婚丧、修造房屋及整理高利贷旧债,1~3年还清;用于批发、制造、储押、运销、供给各种物品,1年内还清;用于购置加工、运销各种工具,2~3年还清;用于垦荒、掘井、排水、修筑大堤等,5年还清,等等(注:孙兆乾:《江西农业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资料》,第453039~45310页。)。国家四行局1942年1月的农贷办法规定,农业生产贷款,除耕畜大农具可分3年摊还外,其余最长1年;农业运销贷款,设备抵押可分3年摊还,运销抵押最长8个月;农村副业贷款,设备费用可分3年摊还,其余最长1年(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0~1291页。)。可见,借贷用途越小,借贷期限越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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