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现代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兼与传统(5)
2017-09-27 05:06
导读:事实上,现代农贷的期限往往比章程的规定要短,与传统高利贷没有明显区别。据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6月以前对361户放款的统计,借贷期限以5~6个月最
事实上,现代农贷的期限往往比章程的规定要短,与传统高利贷没有明显区别。据江苏省农民银行1929年6月以前对361户放款的统计,借贷期限以5~6个月最多,有73户,占总户数的20%,总计1年以下者占总户数的96.4%(注:据《革命》第八十四辑第513~514页计算。)。浙江省各级农民银行的放款期限,也多在1年以内,如吴兴县农民借贷所1931年的贷款,都在1年以下(注:《吴兴县立农民借贷所一年来之报告》,《浙江省建设月刊》第5卷第10期,1932年4月。)。海宁县农民银行1933年的合作社放款,借贷期限也都在1年以下,且以五、六个月者居多(注:《民国二十二年中国劳动年鉴》第三编,第63~65页。)。又如江西裕民银行1935年的农业贷款,期限都在2~6个月以内(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377页。)。华洋义赈会对江西合作社的放款,据1933年6月的统计,期限都在1年以下,以10~12个月者最多,占77%(注:《革命文献》第八十四辑,第498~499页。)。到抗战期间,与传统借贷一样,借贷期限也大大缩短。如中国农民银行老河口支行1942~1944年对湖北陨县的农贷,贷款期限一般2~6个月,最短仅3天(注:《仓库一般员生渎职》1944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1092。)。显然,以上借贷主要是短期借贷,很难用于长期和中期建设。
现代借贷与传统高利贷的借贷期限之所以都比较短,恐怕主要是因为农村经济落后,农民太穷困,偿还能力低,短期借贷成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手段。
至于贷款的清偿和收回,与传统高利贷一样(注:农民对于私人、商店借贷的还债情况,参见李金铮博士后报告《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第三章第三节。),绝大多数农民对于现代农贷的偿还是不遗余力的。参与中国银行芜湖地区农贷的钱孟邻说,1937年12月南京沦陷后,含山县合作社的“许多农民捧着款子找人还,可是没有人去收款。这一点说明农民是最有信用的,最诚实的”(注:《“敌寇犯桂后农村贷款的新方针”座谈会》,《中国农村》第6卷第4期,1940年1月。)。江苏省农民银行1934年上期的统计表明,放款合作社676个,已经到期的有390个,其中按期偿还者289社,占已到期合作社的81.3%(注:据江苏省农民银行总行《江苏省农民银行办理农业仓库及合作事业概况》第6~12页计算。)。1934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委员会116个合作社的放款,全部还清者89社,占总社数的76.7%,此“固足证明农村合作放款之稳固可靠”(注: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79~45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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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由于经济贫困所迫,不能如期偿还农贷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点与传统高利贷也比较相似。上述业绩不错的江苏省农民银行无锡分行主任顾某就感叹道,本行“许以所借之款,得分期或零星偿还。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拔还借款,以脱苦境。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几不知还债为何事。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已寝馈于债务之中。”(注:傅兆文:《中国农村贷款事业之检讨》,《新农村》第15期,1934年。)丹阳分行对此也很有看法:“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1936年该行的合作社贷款表明,未能如期清偿者达75%。(注:丹阳分行:《丹阳合作事业与农民银行》,《农行月刊》第3卷第11期,1936年11月。)抗战后期,自1942年国民政府实行农贷收缩政策,不能如期偿还的现象更为严重。据1944年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屯溪支行的农贷报告,“农贷逾期者,为数日多”(注:《中国农民银行屯溪支行三十三年度安徽省皖南农贷报告》1945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93。)。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1943年6月的稽核报告也披露:“查本月催收成绩并不见佳,总库已颁布催收办法,负责督催之稽核员于下月初即出发各县,工作似应加以积极。”(注:《江西省合作金库第一分库稽核报告》1943年,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三九九,卷号5466。)由此可见催收工作之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