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与乡镇企业民营化:一个文献综述(5)
2017-09-28 04:33
导读:黄少安等(1999)通过对山东诸城近年来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对乡镇企业实施的“二次改制”(注:诸城市乡镇企业在1992年至1994年推行改制之后,在一
黄少安等(1999)通过对山东诸城近年来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对乡镇企业实施的“二次改制”(注:诸城市乡镇企业在1992年至1994年推行改制之后,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效益。近年来,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形势的变化,改制企业逐渐认识到和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将企业改制继续推向深入,进行了“二次改制”。企业和政府解决这些新问题的一系列措施,构成了“二次改制”的主要,其中心是调整企业股权结构。)的研究,论证了“股份合作制”(注:股份合作制,是1992年至1994年诸城市乡镇企业改制的主导形式,被概括为“先出售后改制,内部职工持股”,其性质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措施并非国有中小企业保持长盛不衰的充分条件,改制后在企业运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和产生了一些问题,尤其是职工持股的激励强度下降,企业融资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诸城以扩大普通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持股差距为核心对试点企业实施“三次改制”,以强化对经营者的产权激励。在论证“二次改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黄少安等也指出,持股差距的扩大同样带来了新问题,如经营者固化,分工挤压工资等。除此之外,诸城的“二次改制”虽然通过“四扩一调”(注:“四扩一调”是诸城企业和政府对“二次改制”主要内容的精要概括,其中“四扩”指的是:1内部职工增资扩股;2.鼓励部分效益较好,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变为职工股权;3.明晰量化新增资产扩股,对改制以来由资本积累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新增资产,量化明晰到职工个人,调动职工积极性;4.吸收社会法人入股,并在吸资入股的过程中,将不规范的公司改组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调”就是调整股权结构,由经营者控股。)暂时性地解决了企业筹集部分发展资金的问题,但由于企业股权难以流动,造成职工注资和吸引外来资金的余地非常有限。回顾我们在第一部分分析的乡镇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可以看出当前的改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暂时的缓解,并未起到治标治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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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2000)关于民营融资的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解决乡镇融资问题的另一角度和思路。在研究中,张杰发现,民营经济(我们可以视之为改制后的乡镇企业)的困境是渐进改革过程中的内生现象,其实质是信用困境。民营经济金融困境的解除不能依赖于现有的国有金融框架,而要寻求以内生性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外部金融支持机制的建立不能以破坏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基础为代价。没有良好的内源融资机制,民营经济的将失去起码的资本结构基础,会重蹈国有经济的覆辙。正是基于此,张杰认为,国家至少从宏观改革策略上不应诱使民营经济与现有的国有金融体制建立广泛的联系。这是因为,国有金融体制本身的外部性会使民营经济对其产生刚性依赖,从而被牵系到纵向信用联系的链条之上。国家固然可以运用现有的国有金融体制向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因为它可能对短期的经济增长有利,但从长期看,则会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关键机制,尤其是资本结构。国家的正确策略选择应当是,放松对民营经济内生性金融制度创新行为的限制,想方设法让民营经济首先从其内部获取必要的金融支持。与此相联系,受信息成本等因素的,民营经济的股权融资机制一时难以确立,因此国家的政策导向应该主要着眼于培育适合民营经济特性的金融中介机构,而不是急于让民营经济进入股票市场。对民营经济来说,股权融资应该是其内源融资与借助于金融中介机构获取金融支持这两种机制发育相对成熟之后的选择,以上融资次序的倒置会直接影响民营经济的资本结构与长期增长绩效。
徐志明等的研究(1997)与张杰的研究得出比较一致的结论,认为要改善乡镇企业的融资渠道并提高乡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除了产权改革之外,必须还要配合以市场化的融资机制,以利于乡镇企业资金向高效企业流动。具体而言,融资机制包括三部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