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治理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题目(3)
2017-10-15 01:33
导读: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为保护资产,以期增进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进步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治理政策,促进单位健康发展。长期以来,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为保护资产,以期增进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进步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治理政策,促进单位健康发展。长期以来,由于高校经济业务较企业简单、涉及环节较少以及产权不明晰、领导不重视等原因,内控制度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高校财务治理制度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已有所改善,但客观上内部控制制度仍不完善,内控制度仍没有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
(一)目前高校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存在的题目
1.对内部控制制度熟悉不足,法规落实不到位。目前高校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对内部控制在基础建设方面的作用熟悉不足,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公道,针对性较差。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会计监视制度或者是没有完整的建立起来,或者是建立也只是借抄其他单位的制度,没有针对性,或者是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3.经费运行透明度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一些事业单位无计划支出现象、浪费现象相当严重。财务“一支笔”控制措施固然能够得以执行,解决了用度失控及用度的责任回属题目,但由于经费运行透明度低,直接导致单位支出无计划进行,领导签批的超标准招待费、名目繁多的考察费没有关口予以拒尽,这就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费现象。
4.内部控制方法体系不够完善,业务流程不尽公道。很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与会计控制方法体系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岗位设置题目较多,不公道兼岗现象较为普遍,没有体现内控的分权原则。二是授权审批的金额界限不明,授权审批制度有待改进。三是流程控制体系不完善,部分预算涵盖范围有限,从而使内控的业务流程不公道。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5.总会计师的地位未被重视,高校校(院)长负责制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基本建立,但总会计师的地位与作用未被重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作为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校(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高校已经建立了校(院)长负责制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增强了对学校财经工作的宏观治理和协调能力。但是,大部分高校还未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正面临着办学形式多元化、资金筹集多渠道化、办学规模扩大化、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财务内部控制要求越来越严密的局面,对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目前,“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职权”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学校财经工作领导的要求,高校迫切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
全面清理整顿单位原有的各项治理制度、办法,依照《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点,培育自我约束自控能力。对于预算治理、资金拨付与用度支出治理、报销审批程序以及对错误核算与错误支出的纠正等等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确定单位自控的重点和目标。内容应包括:1.分工控制。对于不相容职务必须进行分离,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包办兼任。这一控制制度使经济业务在处理时,有关职员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视。2.业务记录控制。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落实凭证制作、传递、保管等每一环节的控制要点,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3.财产安全控制的方法和措施,确保单位财产物资安全完整。4.预算控制。规范单位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的编制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按照《高等学校财务治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有关的职权,总会计师的设置,对高校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张罗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强化本钱治理,进行经济分析活动,精打细算,进步经济效率;参与各种经济研究决策、审查等将发挥积极的作用。